已經終止交易卻還被繼續扣款怎麼辦?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信用卡使用契約已不再局限於早期的寄託契約或單純的委任契約,而是委任與消費借貸的結合,全面體現了信用卡運作中雙方的法律關係及實際功能。面對已終止交易卻仍遭信用卡持續扣款之情況,持卡人應立即與商家與銀行雙方聯繫處理,善用爭議聲明、保留證據與法律程序,並養成審慎檢視定期扣款交易的習慣,始能有效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確保消費安全與信用完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現代人透過信用卡進行定期訂閱、網購交易或長期服務合約時,常會遇到即便已明確終止交易或退訂服務,仍持續遭自動扣款的情況,此種問題不僅造成經濟損失,也涉及法律上債務成立與否之爭議。首先須釐清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本質,依據現行實務與學說見解,信用卡使用契約為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
 
民法第528條的規定,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另一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在信用卡交易中,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託發卡機構代為處理付款事宜,例如向特約商店支付消費款項。發卡機構作為受任人,因代為消費者支付金額而產生必要費用,民法第546條,這些費用應由委任人(即消費者)償還,並自支出時起支付利息。這裡的「必要費用」即指消費者在特約商店的消費金額,發卡機構先行代墊,並於結算期後向消費者統一請款。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即曾援引此概念,認為信用卡的部分運作符合委任契約的特徵。
 
其次是消費借貸契約的層面。民法第474條的規定,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對方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的契約。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實際上是先替消費者墊付消費金額,並與消費者約定於結算日或繳費期限內償還相同金額的款項。從這一運作模式可以看出,信用卡契約的核心亦符合消費借貸契約的定義。發卡機構墊付金額後,消費者對發卡機構負有金錢返還的義務,這正是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基本要素。
 
因此,信用卡使用契約兼具委任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的特徵。委任契約的部分體現在消費者委託發卡機構處理付款事宜,而消費借貸契約則體現在發卡機構先行支付消費金額後,消費者承擔返還義務的運作模式。這種混合契約的定性既考慮了信用卡的實務運作,也符合法律對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
 
持卡人委託發卡銀行代為處理付款事務,屬於委任契約性質;銀行先行墊付後由持卡人返還,則具消費借貸性質。民法第528條及第546條,委任人應償還受任人因履行職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並自支出時起計算利息,而此必要費用之存否,需視是否為持卡人授權之消費。當已終止交易或退訂服務後仍遭扣款,應先確認該交易是否屬持卡人授權,否則無從成立有效委任關係,自難謂發卡銀行支付為必要費用,持卡人可拒絕償還該筆爭議款項。
 
實務上發生此類情況時,應立即採取三個處理步驟:第一,主動聯繫原始交易商家,明確要求終止交易或服務,並留下書面紀錄,包括電子郵件、簡訊、錄音等,並要求商家提供終止交易或停用服務的書面證明文件。第二,立即通知發卡銀行,說明交易已終止卻仍遭扣款的情況,並填具「交易爭議聲明書」,詳述原交易時間、對象、扣款金額、終止時間與證明等。第三,若該筆款項非本人授權或屬冒刷情況,更應迅速掛失止付並報警,配合銀行查核程序,爭取不承擔相關費用的正當理由。
 
如持卡人能證明其已採行終止交易、通知商家並向銀行提出爭議申訴者,通常會獲得支持,不須支付該筆非授權交易款項。此外,金融機構於處理持卡人爭議交易時,必須依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應遵循事項」辦理,應於接獲爭議聲明後暫停計收該筆款項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查證回覆。
 
部分發卡機構亦提供「非授權交易免責保障」服務,惟仍須持卡人依約履行通報與聲明義務。法律上來看,若持卡人已合法終止與商家的交易關係,則商家仍繼續請款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持卡人可依法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而若商家經發卡銀行請求返還不當扣款而拒絕,銀行亦得循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或代持卡人提起訴訟。進一步而言,部分持卡人於交易初始即簽署定期扣款授權書,未詳閱條款或對自動續約未加留意,此類授權往往為糾紛根源。
 
因此建議持卡人在初次授權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一、確認扣款授權起始與終止條件,包括是否為一次性或定期續約、可否中途解約、是否需提前通知等。
 
二、記錄所有授權資料並妥善保存,以利日後舉證。
 
三、定期檢查信用卡帳單,是否有不明定期扣款。四、當停止交易後,須主動要求商家終止授權並取得書面證明,且於下期帳單再次確認未繼續扣款。
 
五、如有爭議應儘速於交易後45日內向銀行提出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對於不當扣款爭議的常見誤區在於:消費者多半誤以為單方面通知商家終止即能生效,卻忽略未同步通知銀行,導致銀行仍依授權扣款而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務必同時通知商家與發卡銀行,並完成聲明與提出相關證明程序,始得中止爭議款項之進一步請求。
 
另一方面,亦有部分民眾主張已通知終止交易即不再繳納卡費,卻未履行聲明及查證程序,導致銀行無法停扣處理,最終影響信用紀錄甚至遭聲請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正確處理程序與積極反應態度為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最後提醒,若商家或發卡銀行仍無合理處理或認定錯誤,消費者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依民事訴訟程序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捍衛自身財產權益。

-債務-信用卡

(相關法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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