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資之法律風險為何?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對公司而言,融資是必要但高風險的活動,除應在內部建立融資準則外,更應提升法律素養,了解公司法與民法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並針對資金需求、可承擔利息與還款能力、資產可供擔保性、負責人提供擔保意願等因素加以審慎規劃。借貸前應先檢視出資者身分與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契約條文是否完備,是否需要第三方擔保,是否涉及違法吸金、違法保證等行為,再評估是否簽署融資文件,並保留借款交付、利息給付、擔保設定等所有證據文件,以利未來爭議時得以主張自身權利。中小企業雖處於資源與信用相對弱勢地位,更需審慎面對各項融資安排,切勿為求短期資金周轉而忽略長期法律風險,否則將可能落入惡意債權人所設之陷阱而導致企業破產,甚至負責人遭連帶追償而傾家蕩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營運需仰賴資金,而資金來源之一即是透過融資取得。然而公司為法人,其資產與負責人或股東原則上人格獨立,若公司財務不佳,融資風險就落在出資人或擔保人身上。尤其在中小企業資本額低、資產薄弱、市場信用不彰的情況下,往往需由公司股東或負責人提供連帶保證或其他擔保,否則無法取得資金周轉,因此公司融資時須審慎評估可能的法律風險。首先,就公司取得資金的方式來看,分為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兩類,前者如發行公司債、股票等有價證券,後者則係向銀行借貸或非金融機構融資。
 
對中小企業而言,由於無法發行上市證券,實務上多倚重向金融機構或私人成員借款,甚至以應收帳款、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資產設質或設定抵押以爭取資金,此時即涉及民法與公司法規範。
 
民法第474條所定之消費借貸契約,須有當事人合意與金錢實際交付方為成立,但如借款人為公司時,仍須符合公司法第15條與第16條相關規定。例如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第三人,除非為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且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淨值40%,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與借款人應連帶負責返還;第16條則規定公司不得為他人保證,除非章程或其他法律明文允許,違反者亦應負連帶責任。因此,如公司為取得資金,與他公司互為貸與、互設保證,而未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者,債權人對公司以外之保證安排亦有法律風險。
 
又,非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給公司融資時,其借貸條件通常不如銀行明確,契約多有不對等條款,例如高額利息、極短還款期限、變相擔保要求等,加上貸與人如為高利業者或以放貸為業者,常有不法施壓與循私取償之行為,甚而藉機接管企業經營權,此種風險尤為重大,非金融機構之資金提供須謹慎審核出資人背景與資金來源。
 
其次,應避免透過不法手段進行資金融通,若公司以借貸或投資名義向社會大眾募資而未依銀行法申請金融業執照,恐涉違法吸金;或公司以人頭公司為名向關係企業移轉資金,亦可能觸犯洗錢防制相關法規,須特別小心。
 
至於擔保安排方面,除了常見的不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權外,應收帳款亦可設定質權,惟須具備可讓與性與可識別性,並經登記或通知債務人後始得對抗第三人。另於保證契約中,若擔保人為法人,其分支機構應取得總公司授權方得有效;在責任型態方面,法律未明示者屬一般保證,僅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經執行未果始能請求保證人,但實務上多見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此時保證人即與主債務人負同等清償義務,風險極大。
 
中小企業借貸亦常見保證人未審慎評估風險便簽署保證書,日後被追償全數債務而遭致資產流失,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審慎審閱契約條款,並要求清楚約定保證範圍、期間與金額。
 
此外,企業融資亦涉及契約效力問題,若貸款契約未明確約定借貸用途、還款方式、利息、擔保條件等,日後易衍生債務糾紛,對貸放人而言,極可能無法順利清償。
 
實務上曾有法院認定企業間借貸契約未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或公告者無效,債權人無法向公司請求給付,僅能向負責人或保證人請求,顯見借貸契約程序之正當性亦攸關債權保障與法律效力。企業若無明確法律部門或專業律師協助,於借貸契約條文與擔保安排常存疏漏,將加重未來債權催收之難度與訴訟成本,應盡量避免白紙黑字不明確或未經決議逕行借貸之行為,否則即使具名借據亦可能遭法院判為無效或無法認定契約成立。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公司法第15條=公司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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