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貸契約辦理公證的好處?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款公證在法律制度中具備高度法律保障與債權實現效力,無論面對朋友、親屬或商業交易對象,借貸雙方如能主動辦理借貸公證,不僅可預防日後糾紛與舉證困難,更可於債務人違約時立即啟動法律執行程序,迅速回收款項,實為管理財務與風險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於借貸契約辦理公證,是當事人為確保債權實現所採取的一種積極預防手段,尤其在民間借貸或親友資金往來等常見借款行為中,若僅憑私下書面約定或口頭協議,往往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面臨舉證困難、訴訟曠日費時甚至債權落空的風險;若能事前完成公證程序,不僅具有極高證明力,更可具備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成為債權保障的重要工具。公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於締結特定內容的法律行為時,可向地方法院所設公證人辦理公證,並明示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即應逕受強制執行者,該等公證書即具有執行名義性質(強制執行法第4條)。
條文明列可納入強制執行公證的四種類型,包括:一、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者;三、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租借,定有歸還期限者;四、租用土地但非為耕作或建築目的者,且屆期應歸還者。
最常見的即為第一類型,也就是金錢借貸契約,當債務人簽署並經公證人見證完成公證程序後,將公證書正本送交債權人持有,一旦將來發生債務不履行情形,債權人即可持該公證書正本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省卻舉證與訴訟的冗長程序,大幅提高債權實現效率與保障效果。
實務上,一般借貸糾紛進入法院審理時,常因證據不足、約定不明、金流模糊、債務人否認借款或主張早已清償,導致債權人即便勝訴亦已錯失最佳保全財產時機;相對之下,若已完成強制執行效力之公證,即可立即查封債務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動產、車輛等,具備實質壓力與高效率。
借款公證或金錢借貸契約公證,實為現代民間資金往來中保障債權最實用且有效的法律工具之一。所謂金錢借貸契約,於法律上稱為「金錢消費借貸」,即貸與人給付金錢予借款人,並約定借款人於特定期限內返還金額(可附帶利息)之契約行為。雖然借錢本身無需公證亦具法律效力,但透過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程序,則能大幅提升此類契約的法律效力與債權保障,主要具備三大優勢:證明力、證據力與執行力。
首先,所謂證明力,是指公證程序中,公證人會依據公證法相關規定,對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進行身分核對,並由雙方確認借貸金額、交付方式、利息計算、還款期限、違約責任、是否設有保證人及保證人條件等重點內容後,詳實載明於公證書中,並由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確認,確保意思表示清楚且無違反其自由意志,避免將來有一方主張不知情、遭詐騙、受脅迫或未明瞭契約內容等抗辯。
其次為證據力,經過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借款契約,依法推定為真正文書,法院審理時視為真實存在之事實,借款人不得主張虛偽、偽造或否認其真實性,亦即可於將來發生紛爭時,免去債權人額外舉證與訴訟成本。
除執行力的效益外,辦理公證亦具有強化債務履約意識的功能,債務人在公證過程中必須親自到場確認借款內容與條件,並由公證人對其法律效果明確說明,有助於避免日後對契約條款認知歧異或主張無借款之爭議發生,亦可作為債權人後續與債務人交涉過程中的有效震懾手段。尤其對於高風險或高金額借貸,公證制度更是必要保障。
最為重要者即為執行力,亦即當借款契約已完成公證,且於契約內明定「如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義務,願受強制執行」字句時,當債務人逾期未還借款、利息或違約金時,債權人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即可持公證書正本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薪資、不動產或其他動產,大幅節省訴訟程序與時間,更有效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規避責任。
實務中亦可約定分期償還之條件,並明定一旦任一期未繳,視同全額到期之約定,且仍可逕行強制執行,保障債權人清償順利性。此外,在親屬間金錢借貸中,如父母借款予子女、祖父母借孫子女等,雖屬信賴基礎下之私下協議,但亦極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若未妥善保存借款事證,即使事後主張為借貸亦難以成立。為避免不必要的稅負與法律誤解,建議即使為親屬間之借貸,亦應辦理公證,以明確區分法律性質並確保金流清晰。
再者,尚有一種預定借貸契約之公證,即所謂預約借款,係指雙方雖尚未實際交付金錢,但已約定未來某時點將發生借貸關係者,此亦可依法辦理消費借貸之預約公證,待屆時實際交付時,即可主張契約成立並具備法律效力。
更進一步地,公證也可在「交付款項」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舉例而言,若當事人為避免借款交付後債務人反悔不承認,或爭執交付方式、金額與日期,可於公證時請公證人見證付款現場,或在公證書中明確記載金錢交付已完成並由雙方確認簽名,使債務履行之實體事實與法律關係一體記錄於具備法律效力之文書中,避免日後任何不實抗辯。
此外,在家族資金往來或股東資金挹注等情形,因關係緊密常忽略簽訂契約與風險控管,日後爭執更形複雜,透過公證可確保親屬間關係不致因金錢糾紛而惡化。辦理公證的程序相對簡便,當事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與借貸契約草本,親自至法院公證處,由具公權力之公證人對契約內容逐條說明與確認,並於文本中加入「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願受強制執行」之明確文字,雙方簽署後即完成;公證書製成後,當事人持正本即享有執行力,如日後喪失,亦可憑登記紀錄聲請補發副本。
實務上亦可另以「認證公證書」方式,將當事人已簽立之契約持至法院請求認證,惟與上述「作成公證書」之方式相比,其效力與證明力相對較低,且通常無直接強制執行效力,故如欲確保債權實現,仍應優先選擇作成公證書之方式為宜。
至於辦理借款或金錢借貸公證時所需文件,若當事人為自然人,且能親自到場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及借款給付相關憑證(如存摺、匯款證明等);若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但須備妥印鑑證明(於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註明供公證使用)、授權書(載明委託代理辦理公證之意旨並蓋印鑑章)、代理人身分證與印章等。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公證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公證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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