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催討方式?與其事後花費成本,不如事前想一想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若能於債務形成初期即慎選債務人、詳實簽訂書面文件、保留金流證據、要求擔保人與查核財產狀況,即可大幅降低未來債務催討之時間、金錢與精神成本。反之,一旦進入訴訟階段,雖法律途徑保障仍在,但須忍受漫長審理、舉證困難與執行風險。因此,債務催討的最優方式,並非僅在於事後採取何種手段,而是在於事前有無風險意識與法律設計。借款前一個簽名、一張本票、一份擔保,往往勝過將來無數次的法院奔走與執行落空。債權人若能從源頭把關,即使最終仍須走上催收之路,也能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高的債權回收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催討的方式,從表面上看似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單向追討,但實務上卻牽涉到證據保存、法律程序啟動、執行名義取得及風險評估等多重環節,因此,與其在事後面對費時費力且結果未明的催討歷程,不如在借款發生的最初階段,就預先設想風險與對策,以降低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所謂「預防勝於治療」,在債務關係中尤其重要。
首先,當他人向您借款時,應立即釐清核心問題:「這筆錢究竟是借還是給?」為避免日後因為事實認定不明產生法律爭議,建議即使是親友之間,也應製作借據或書面契約,並保存相關的對話紀錄。
關於債務催討方式,可由幾個層面加以分析,如
一、「對方欠您多少錢?」
二、「您是如何將錢交付給對方?」、「您有沒有對方跟您借錢的證據?」-債務比較容易證明,如使用借據再加上匯款,就算到法院,對方也無話可說,處處保留證據,取得債權憑證的成本比較低,其他比較差的就是證人或通訊軟體,但也比沒有證據好多。您以匯款的方式借出款項,請注意妥善保存下列證據:您與對方確認款項是否入帳的對話紀錄。銀行的匯款紀;請您妥善保存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並確認對話紀錄中是否有: 明確金額、對方還款時間、當初如何把錢給對方(匯款、現金或其他)、款項交付給對方的日期時間、對方真實名字、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請您妥善保存借據,並確認借據上是否有: 明確金額、對方還款時間、當初如何把錢給對方(匯款、現金或其他)、款項交付給對方的日期時間、對方真實名字、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三、「這筆借款是否有擔保?」有擔保,尤其是物保立刻可以估算討回機會大小,而有擔保的情形下,賴帳機會也不高,沒有物保,最少也要人格,但本票其實價值不高,最多就是減少求償麻煩。
四、「了解您的債務人嗎?」,如對方有無固定工作、房產、汽車、存款及相關人際關係為何,如果您都不了解還借錢予這種人,要回來的機率不高!
五、「您是否認識對方嗎?」有這個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聯絡方式(通訊地址/戶籍地/上班公司等),如果沒有,要回來的機率不高!
民法第474條明定,消費借貸係指一方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予他方,並約定將來返還相同種類、品質與數量之物,為使此關係成立並具可證明性,借款人應確保借據中記載完整資訊,如金額、利息、還款方式、還款期限、借款人與債權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地址與交付方式(現金、匯款等)。
倘若以匯款方式交付借款,更應保留匯款紀錄與雙方對帳對話,證明借款事實與金流軌跡。再者,除書面資料外,若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無論是人格擔保(連帶保證人)或物保(不動產、動產、車輛等質押、抵押),均可大幅降低將來求償無門的風險。有擔保即未來債權無法清償時,債權人可依法拍賣擔保物補償債權,尤其以動產抵押與不動產設定為最有效的保全方式。然而若無擔保,即使有借據,在實際執行階段仍可能因債務人無資產而難以實現債權。此外,債權人更應於借款時即調查債務人背景,如其財力、工作狀況、有無不動產、汽車或其他財產登記,以及聯絡方式是否穩定。
借款前對債務人一無所知,只憑情分就借錢,日後多半不易追討。故建議至少應掌握對方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與常用通訊方式,才能為未來進行強制執行奠定基礎。倘若債務已到期而債務人遲遲不還款,此時債權人即應依法啟動債務催討程序,最基本者可透過存證信函提醒債務人履行義務,其後視債權文件種類可選擇不同途徑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若有本票在手,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若無本票但有借據,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等規定聲明請求金額與理由,法院核發後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即可成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債務人提出異議,程序則轉為民事訴訟,由法院審理事實與證據。
上述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皆屬於非訟程序,與正式訴訟相較,可減少舉證爭辯、節省時間成本。若債權人已掌握債務人可能脫產或轉移財產之情形,亦可同步聲請假扣押,將其財產先行凍結,避免日後強制執行時落得無財可執。假扣押亦屬非訟保全措施,申請時應舉證債權存在及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法院如認為必要,會裁定准予扣押並命債權人提供擔保。若債務人繼續不還款,債權人則可憑借確定的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資產,依法拍賣抵償。
在民間借貸與債務催收的實務中,當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並希望未來能迅速執行債權時,最具效率與法律保障的方法之一就是「公證」。
依據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公證人就特定法律行為製作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書,並於其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未來若債務人違約不履行,即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達到節省時間與成本、避免舉證困難的實質效果。根據法律規範,以下數種類型的法律行為可進行此類公證並享有直接強制執行力: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例如借款契約、還款協議、支付某筆約定金額之承諾書等,只要內容明確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申請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二、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者,例如出借名車、藝術品或大型設備等資產,明定於何時交還者,亦可透過公證方式強化履約保障;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於屆期應返還者,亦即傳統房屋租賃契約,如明訂租賃期限與交還條件,亦可透過公證方式取得直接執行效力;四、租用或借用土地而非供耕作或建築者,若約定到期返還土地,也可透過公證確保返還義務之落實。
這些類型的契約若經辦理公證,並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後,一旦發生債務人違約情事,債權人即可憑該公證書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另經訴訟、判決或支付命令等繁複程序,減少債權落實障礙。
須注意的是,實務上不少債務人早已無資產、名下無財產,或名義上所有財產已提前轉讓予他人,債權人縱取得執行名義,亦難真正回收債權。此即說明催討債務之難點不在於法律程序設計,而在於「事前未妥善佈局」。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票據法第123條=公證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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