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借款債務 股東,董事應否負責?
02 Oct, 2009
律師回答:
公司與股東、董事均為法律上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之債務原則上由公司之財產負擔,股東、董事個人債務亦僅由該股東、董事自行負擔。除無限責任股東外,本無公司之債務另由股東負擔之餘地,亦無股東、董事債務由公司負擔之情形。而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及同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據此,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負有限責任自明。
因此,股東、董事若未保證公司之借款債務,或董事並無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而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股東、董事即無須就公司之借款債務承擔責任。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6條規定)。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為實務上常見,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任保證人之股東即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不因嗣後退股而受影響。惟擔任保證人之股東退股後,如不願繼續承擔保證債務,應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改由第三人任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免除其責任,方可完全免除保證責任。蓋退股為該股東與公司之法律關係,保證為該股東與銀行之法律關係,二者獨立存在,並不因股東退夥即當然可免除保證責任。因此,退股股東不欲承擔保證責任時,務必依前述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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