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討債務的方式,先從快速取得執行名義開始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催討債務應依法有序進行,從書面通知、支付命令申請、本票裁定至強制執行,皆有其程序與要件,債權人應評估借貸證據完整性及債務人資產狀況,選擇最合適的法律途徑。如遇債務人惡意規避或脫產情事,應即時申請保全,或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刑事詐欺或侵占可能。唯有建立健全的借貸文件與完整的法律程序,方可最大化債權保障,減少無謂損失與法律風險。討債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透過公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具強制執行力之債務契約公證,債權人應將此作為借貸前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不僅可預防爭議、提升債權保障,更在債務不履行時迅速進入強制執行,節省大量時間與成本。對於債務金額龐大或屬長期交易往來者,更應將公證納入債權控管流程,以制度化方式確保資金流動與法律保障,真正實踐「預防重於救濟」的法治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債權人面對債務人遲延不還款或刻意規避清償義務時,首要任務即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因為僅有具備強制執行力的文書,債權人才得以合法透過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扣押、查封乃至拍賣。依據我國法律,最常見且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有兩種:其一為聲請「支付命令」,其二為持有有效的「本票」,但其實還是以「公證書」比較妥當。
 
為降低債權落空的風險,建議在放款前先審慎調查對方財力背景並簽立具法律效力的借貸文件,如借據、本票或借貸契約等,以明確約定金額、利息、還款期限、交付方式與連帶保證人等內容,作為未來催討的重要依據。
 
(一)基本資料:借貸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二)借貸內容:文書錢可先記載「借據」,書立文書的目的是在借貸,其中載明借貸金額、借貸期間、借貸利息。
(三)特別要註明:借貸金額交付方式,例如透過哪個帳號轉帳至哪個帳號、或是現金交付,分幾期?還是當次交付完成?必須在註記「「金錢當場點收無誤(收訖無誤)」、「匯款帳號」,如果是匯款,則一定要把匯款單留存,也可以在匯款單上註明:XXX轉入。
(四)如果借貸金額龐大,建議要有連帶保證人,藉此保障自己的債權。
 
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為一方將金錢或代替物移轉給他方,並約定對方於期限屆滿時返還等值之契約;另依第478條,若未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得催告債務人於一個月以上期間內返還。
 
借貸期間屆至,我要怎樣催討債務呢?
(一)有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則借貸期限屆至,即可要求債務人還款。
(二)未預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在可約定1個月以上的還款日期,要求還款。
 
在催討上,若借貸有訂明償還日期,屆期未償即得主張違約並催收;若未定期,則可依法催告,逾期未還始能請求清償。
 
實務上,若借貸雙方於契約外另簽發本票,則於到期未償時可依票據法第123條,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此為一種無須進行實體審理的簡便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核發裁定後,債權人可逕行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與拍賣,若執行結果不足額,仍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保留日後再行執行之權利。
 
若無本票僅有借據或借貸契約,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檢附借據、匯款證明等資料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此程序較一般訴訟簡便且時效短。法院收到申請後會寄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依第521條),債權人可持之執行財產。
 
若債務人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程序即終止,並視為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雙方須進入正式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借貸關係存否、數額與履行情況,並依雙方舉證結果作成判決。民事訴訟中,債權人應提出完整證據,包括書面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借貸雙方身份資料等,以證明債權存在並具履約請求之基礎。若債權人勝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敗訴,則應另尋和解或其他協調方式。
 
若債務人係惡意隱匿財產或頻繁脫產,債權人尚可於支付命令或訴訟程序中申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措施,確保債務人財產不致於在訴訟期間消失。
 
至於實務上常見之爭議,若債權人無書面借據但有轉帳證明或對話紀錄,亦可依法主張借貸關係成立,惟舉證難度較高,因此建議於借款時務必製作完整借貸文件。
 
借據內容應包括借款人與出借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金錢交付方式(如匯款帳號或現金)及「金錢當場點收無誤」或「收訖」等字樣,並簽名或蓋章。若金額龐大,可要求連帶保證人簽名,以增加債務清償保證來源。
 
本票則應載明絕對金額、付款日、付款地、發票人簽名等要件,並注意票據形式之效力瑕疵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借貸糾紛在情感關係中尤為敏感,特別是親友、同事間,為避免事後爭議及關係破裂,更應於借款前明確書面約定、妥善保管證據,並勿因情面而忽略法律程序。
 
在民間借貸與債務催收的實務中,當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並希望未來能迅速執行債權時,最具效率與法律保障的方法之一就是「公證」。
 
依據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公證人就特定法律行為製作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書,並於其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未來若債務人違約不履行,即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達到節省時間與成本、避免舉證困難的實質效果。根據法律規範,以下數種類型的法律行為可進行此類公證並享有直接強制執行力: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例如借款契約、還款協議、支付某筆約定金額之承諾書等,只要內容明確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申請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二、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者,例如出借名車、藝術品或大型設備等資產,明定於何時交還者,亦可透過公證方式強化履約保障;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於屆期應返還者,亦即傳統房屋租賃契約,如明訂租賃期限與交還條件,亦可透過公證方式取得直接執行效力;四、租用或借用土地而非供耕作或建築者,若約定到期返還土地,也可透過公證確保返還義務之落實。
 
這些類型的契約若經辦理公證,並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後,一旦發生債務人違約情事,債權人即可憑該公證書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另經訴訟、判決或支付命令等繁複程序,減少債權落實障礙。
 
尤其在借貸案件中,若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持公證書逕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銀行帳戶、不動產、動產或薪資收入,達到快速實現債權的目的。該公證書的效力依法律也及於債務人的繼受人與占有該標的物之第三人,若債務人死亡或財產移轉,債權人仍可對其繼承人或財產現占有人執行,擴大保障範圍。惟法律也設有防濫機制,若債務人或繼受人主張公證書存在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得依法提起訴訟向法院主張,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得視必要情形裁定停止執行,但若債權人願意提供擔保,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允許繼續執行。此機制兼顧債權人執行效益與債務人防禦權利,避免濫用公證制度造成財產權不當損害。
 
從操作面來看,辦理公證程序並不複雜,只需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契約正本與副本至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辦,並於文件中明確約定契約內容與執行條款,即可當場完成公證。實務上亦建議附加借款明細、匯款紀錄、擔保人簽名與還款期限、利息等條件,以強化將來執行基礎。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部分民眾可能認為簽訂借據或一般契約即足夠,然若無經公證,即使債務人違約,也僅能憑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過程耗時且可能遭遇舉證困難與抗辯風險;相對而言,若於借款當初即辦理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未來債務人若不還款,即可節省多年訴訟時間與律師費用,迅速以法律手段追回債權。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4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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