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上限的父債子還?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現行法律制度已明文排除「無上限的父債子還」之情形,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僅須在遺產可供清償的限度內負責,無須擔心自有財產遭追索。倘對繼承內容不清或不願意接手,亦可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惟應留意法定程序與通知義務,並全面審慎處理相關繼承問題,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法律風險。民法繼承編之修法,已讓「父債子還」成為法律上的過時概念,不再構成無條件的繼承枷鎖,使子女得以在情理與法理之間,選擇是否承接上一代的遺產與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債子還」這句話曾經深植人心,許多人誤以為只要父母生前有債務,子女在其死亡後繼承遺產時就必須負責清償所有債務,甚至可能需要自掏腰包、變賣家產來替亡父母償還。但隨著法律制度的改革與民法繼承編的修正,這種觀念早已不合時宜。
 
現行法律早已摒棄過去那種「無條件繼承責任」的設計,自民國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以來,我國正式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說,繼承人僅就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若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繼承人對超出部分不負清償責任,無需動用自己原有的財產。
 
民法第1148條明確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條文清楚揭示「限定繼承」的原則,使得子女在父母過世後,即便父母生前負債累累,只要遺產不足抵債,子女也不會被迫以自身財產來補足差額。
 
舉例而言,父親死亡時留下房地產與現金總價值100萬元,同時遺留債務達200萬元,繼承人依法繼承這100萬元遺產後,僅須以該100萬元清償債務,至於剩餘100萬元,則因已超出遺產範圍,繼承人可依法不予清償。這種制度設計的目的,即在於保障繼承人免於不知情或無辜承擔巨額債務,並且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不必面對因債超過產而導致家破人亡的風險。至於拋棄繼承的問題,雖然現行法下原則已採限定繼承,但仍有人基於不確定遺產內容、擔憂債主追討或單純不想繼承任何與被繼承人相關之財產,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完成,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實務上常見繼承人因對三個月起算點模糊不清而產生爭議,因此最好能留存證據,例如收到遺產繼承通知、公所函文或銀行文件等,以作為起算依據。
 
拋棄繼承雖可免除一切繼承權利與義務,但手續上仍須注意相關通知義務。依民法第1174條,若同順位其他繼承人存在,應告知其拋棄情形,以利繼承順位順利遞移;若同順位之人全數拋棄,則遺產即由次順位繼承人承繼,若連同下一順位之繼承人(例如子女)皆無意繼承,亦應為其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欲拋棄繼承,則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並經法院許可,程序相對繁複,若未一併辦理,可能使尚未拋棄者成為唯一繼承人,進而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限定清償責任。
 
因此,若繼承人已明確不願意接手任何遺產或負擔風險,應儘早辦理拋棄繼承並全面通知所有相關順位繼承人,避免後續遺產清理糾紛與法律責任。需特別提醒的是,限定繼承制度雖已大幅保障繼承人,但實務上仍須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與債務作清楚盤點,以免在實際清償時因資料不足、帳務不清而遭債權人主張侵害其債權,若繼承人對遺產處分不當(如任意變賣遺產但未清償債務),亦有可能構成超越遺產範圍清償義務而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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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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