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窮到脫褲,如何讓債主放過我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最需誠實面對自身財務狀況,依法主動配合法院所設程序,才能換取清償後之重生機會。若一味隱匿、規避或期望法官會「看在可憐份上放過你」,則將無法取得裁定免責,也會喪失條例所賦予的救濟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不是鼓勵賴帳,而是給予真正走投無路的誠實債務人,一條出路。法律雖冷峻,卻非無情,它提供的是一套可預期、制度化的退出機制。只要你願意正視現實,付出應有努力,就算真的「窮到脫褲」,法律仍會給你一條活路。千萬別錯過這場可以重啟人生的法定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真的窮到脫褲、走投無路時,是否就只能任由債權人窮追猛打,終其一生都被債務困住、無力翻身?
 
其實,答案是否定的。正因為現代社會認知到「負債」並非必然等同於「失德」,也可能只是經濟變遷、疾病災難或單純理財失衡所致,因此我國特別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替困於債務泥沼的自然人,開出兩條活路——「更生程序」與「清算程序」,使其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有機會重建經濟生活,重新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這兩種制度,分別針對不同類型的負債者設計:
 
若債務人仍有穩定收入、具還款能力者,可選擇更生程序;若已無償債能力,陷入長期失業或收入低落的窮境,則可選擇清算程序。
 
無論是哪一種路線,程序前都須依第151條至第154條的協商前置原則,先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協商破裂後方可向法院聲請正式程序。
 
更生程序主要適用於欠款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的自然人,其生活尚可維持且有部分償債能力者。法院受理更生聲請後,會依債務人提供的收入支出資料及資產狀況,核定一份「更生方案」,其中須明訂清償金額、分期還款方式與最終清償期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年,若包含自用住宅或與擔保債權人間有清償協議者,可延長至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只要債務人依計畫按期清償,待更生期滿後,尚未清償完畢的債務即依第73條視為消滅。換言之,即便原本欠下千萬鉅債,只要在這段期間內誠實還款、盡力履行,即可「以有限清償換取全面解脫」。
 
清算程序則是針對已無收入、資產難以變現、完全無力還債者所設計。清算程序一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人現有財產即構成「清算財團」,由法院或管理人進行清算、變價與分配。這段期間內,債務人須過著「低消費生活」,其生活不得超越一般人之程度,且未經法院許可不得出國或搬遷。此時法院亦會限制債務人對收入與資產的自由支配權,以確保債權人可合理受償。然而,清算程序最大亮點在於其終局效力——依132條規定,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原屬該程序之債權即一併免除,債務人可從法律上「歸零」,得以回歸社會與經濟秩序中,不再被債務陰影所追逐。當然,為防濫用與保障誠信交易,條例對於免責設下嚴格門檻。
 
若債務人近七年內曾受免責、故意隱匿財產、虛構債務、奢侈消費、賭博虧損等行為,法院得依134條裁定不免責。尤其當債務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因投機行為導致負債超過無擔保債務之一半,即難以取得免責。惟如情節輕微且債權人無異議,法院仍得依135條裁量准予免責。
 
至於收入略高但仍難清償者,法院會依133條比較其過去兩年之可處分所得,若清算程序分配金額明顯偏低,即不准免責,確保制度不被濫用,兼顧債權人之基本受償期待。更進一步地,債務人若與債權人有和解或部分給付,法院亦可依第6款規定酌情返還提存款項。此外,若債務人證明其所得經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無餘額、或屬扶養義務人者,法院亦會酌情寬緩清償。

-債務-債務清理-更生-清算-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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