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可否一部清償免責?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即使就部分債務金額清償,對於全體連帶債務人之對外責任而言,並不當然免責,債權人仍可就未償餘額繼續請求全體負擔,亦不受其所提按比例分攤主張所拘束。對外責任具整體性,對內負擔可求償,除非全額清償並取得債權人清償收據,否則債務仍然存在,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部分清償而不終止請求權。債務人欲有效解決問題,應設法統整全體連帶債務人共同面對,或與債權人協議合理方案,而非片面提出分擔主張以期部分免責,否則仍有可能面臨法院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導致更多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連帶債務可否因一部清償而部分免責,須區分外部與內部法律關係加以分析。依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為數人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自負全部清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除非有法律明文或當事人之特別約定,否則不得當作連帶債務對待。其主要特色為債務額度之同一性與清償責任之整體性,亦即在債務未全部履行前,任一連帶債務人皆須對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可自由選擇債務人之一或多人,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且可同時或先後為之,債務人不得以分擔比例抗辯。
民法第273條明文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可知,在對外關係上,債權人之請求權具高度自由,且不受請求順序與給付比例之拘束,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此點與一般保證人或數人按份負責之情形不同。
然而,於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內部關係,則原則上應依實際原因或當事人間之約定分攤負擔,否則推定按人數平均分擔。當其中一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得依民法第279條規定,向其餘連帶債務人請求其分內之償還。反之,若僅就部分債務清償,則在對債權人方面雖不能免除全體責任,但清償人得就其清償部分向他人求償,形成內部之清償分擔請求權。例如四人為連帶債務人,共負債一千二百萬元,其中一人清償三百萬元,該人雖對外仍無從阻卻債權人請求餘額,但對內可對其餘三人各求償一百萬元。
亦即,外部責任為全部,內部償付有比例。至於債權人是否有義務接受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僅就部分債務提出的和解或清償提議,答案是否定的。
依連帶債務制度本質,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向何人請求多少金額,連帶債務人不得強迫債權人接受不完全清償,因此債權人完全可以拒絕債務人就其分內部分的清償提議,並堅持請求全額清償。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願意接受部分清償並放棄其餘債權,否則連帶債務人不能藉由一部清償脫免其對外連帶責任。
再者,若連帶債務人中一人資力尚可,願主動處理清償事宜,建議可先與債權人協商是否以全體連帶債務人之代表身份代為談判清償計畫,於全額清償後再行內部結算。倘若僅有一人願意清償其應分責任部分,則須透過與其他債務人協調,共同提出全額清償方案方具實益。否則即便一人已償付部分金額,債權人仍可繼續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未償部分,不會因個別清償而導致債務總額消滅。在法律設計上,連帶債務人共同對外負責,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受任一債務人不配合所阻,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機制,債務人如不主動協調,恐難有效解決債務問題。
實務上,即使對一債務人已取得確定判決,未經清償前,債權人仍得對其他連帶債務人訴請全部債權,並可再單獨對他人聲請執行,由此可見,在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外部關係上,連帶債務人無從以一部清償作為免責抗辯之依據,除非該清償已達全額,方能使全體免責。
上述十種排列組合可稱之為「債務順序的同一性」,被請求的債務人都沒有抗辯的權利,更不能主張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要求對其中某位債務人先行執行;而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意思是「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雖已有命其為全部給付之確定判決,而在其未為清償以前,仍得對於他之連帶債務人,訴請清償其全部。」(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4號判例參照)或「確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重對債務人中之一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572號判例參照),可知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是非常有利的。
-債務-債總-連帶債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272條 =民法第273條=民法第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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