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欠債,該如何處理?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家人欠債,應以正確心態面對,協助是人情,代償非義務,處理的基礎應以清理為核心,不應因債務壓力延伸到非債務人的生活與權益,也應善用報警、記錄、法律諮詢等管道,保護自身安全與尊嚴,防止催收變成騷擾與威脅,從而使事件脫離理性解決軌道。法律的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家人間的互助應有界線,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對於整個家庭經濟與未來的負責態度。消債條例提供債務人一個合法重整財務的通路,只要債務性質不屬於法定排除範圍,幾乎所有無擔保或信用性質債務皆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獲得整合清償或免責,其制度功能與破產制度相近,卻更著重個人再生與社會回歸,亦降低對債務人之社會性污名。但債務人不得心存僥倖,應善盡誠信揭露義務,積極配合法院調查並據實提出還款計畫或資產清冊,始能真正獲得法院支持並有效解除債務負擔。因此,只要善用債清制度,除特定法律限制債務外,大部分債務皆能獲得妥適清理,不必長期處於利息滾利與壓力循環中,為重建個人經濟與生活秩序開啟嶄新契機。
律師回答:
弟弟積欠某家賭債超過一年未償還,信用卡公司將債權轉讓給所謂的「管理顧問公司」,該公司不斷來電,甚至用恐嚇言詞如「祖宗八代都別想躲」、「戶籍謄本都查得出來」等威脅,企圖讓家屬承擔債務,這種行為已經逾越法律規範,屬於騷擾甚至有恐嚇之虞。遇到此類情況,不必理會對方所謂「你們家應該有能力處理這點錢」的話語,因為即使金額不大,也不是合法債權人可以對非債務人施加壓力的理由,更何況家屬也可能自身經濟拮据,並無能力替人還債。
關於這個問題,家人欠債該如何處理,這是許多民眾面對親人經濟困境時常感到左右為難的問題。首先心態必須調整正確,所謂「債務止於一身」是一個必須牢記的原則。
此即所謂債之相對性,是指債的發生必須存在一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其法律效力僅限於締約雙方或債之發生的法律關係人之間,不生對於第三人之效力。因此,在任何給付義務的關係中,只有當事人間的契約才具拘束力,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第三人不得介入或成為主體。
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亦即債權是一種私法上對於特定人之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第三人主張,這即是民法中所謂「債之相對性原則」。
無論家人之間有再深厚的情感,法律上負債的主體是誰,就應該由該負債人自行承擔,並不存在所謂的「父債子還」或「兄弟姊妹要代償」的法律義務。若並未在任何文件上簽署為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或共同借款人,則他人之債務法律上與自己無關,不必也不應主動承擔。因此,在處理家人欠債問題時,首重的就是理解債務來源與現況,辨明自己是否與該債務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若無關聯,應堅守底線,協助處理可以,但不等於要無條件還債。
建議的處理原則如下:
第一,與對方來電者對話時應明確表示,自己並非債務人,也未擔任保證人,拒絕任何形式的代償要求。
第二,保留對方來電紀錄、通話內容、來電時間,必要時錄音蒐證。
第三,當對方出現恐嚇、騷擾、辱罵、深夜來電等行為時,應立即至派出所報案,主張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並請求警方協助調查。報案後務必索取報案三聯單,作為報案之證據,未來若對方進一步施以非法行為(如潑漆、侵入住宅、肢體威脅等),也可立即向警方提出相關證明,協助追訴加害者。
許多所謂的「管理顧問公司」實際上係受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委託或購買債權後從事催收,但他們僅擁有對債務人合法催收的權利,對於非債務人無權施壓,否則已涉觸法行為。根據公平交易法與個資法等規定,若債務人並未提供非債務人個資,催收公司不應任意調用或揭露戶籍資料、電話資訊,否則可能構成個資濫用與非法侵害隱私。
此外,刑法對於恐嚇罪亦有明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加害他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為手段,逼使他人為不法行為,皆可構成犯罪。實務上更需注意,面對催收公司常以「打電話讓你生活不得安寧」或「讓你家人名譽掃地」等語言施壓,民眾須提高警覺,不因對方語言施壓而自亂陣腳,更不可基於情感壓力而貿然還債,否則一旦啟動還款,即可能使債權人誤認有還款義務,產生不必要的法律效果。
處理家人欠債問題,建議以協助清理債務為出發點,而非連本帶利全部代償,所謂「清理債務」指的是協助債務人面對問題、整理負債清單、與合法債權人聯繫協商還款、甚至申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以正規方式解決債務問題。
若弟弟本身毫無清償意願或有脫產、隱匿資產行為,亦可考慮與債權人協調提供資訊,請求依「債務人資產清查」原則優先處理,不宜以情感綁架或情勢壓力逼使無關人償還。
此外,若債務金額逐步累積,亦可與律師諮詢,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由法院介入協助債務調整,以法律手段終結債務壓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設計核心,在於協助債務人於喪失清償能力或面臨無力清償風險時,能藉由法律程序重新整理財務結構,取得一個合乎比例原則的清償方式或獲得免責的可能性,以重新回歸社會及經濟活動,因此除特定例外債務外,大多數債務均可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獲得整體性的解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只要債務人已經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可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前者係指債務人仍有一定收入能力但無法依原條件清償所有債務者,後者則適用於資產已完全不足以清償債務者。此制度並不以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為限,而是聚焦在是否具備清償能力,目的在於協助債務人合法脫離財務困境,重新建構信用人生。
實務上,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時,法院會審酌債務人過去二年內的收入與支出狀況,並依其實際經濟能力核定可清償金額,再訂定六年內清償計畫;若聲請清算,則法院依法清點債務人財產後予以變價拍賣,用以清償各債權人,餘額依法免責,如無財產直接免除債務。
在此過程中,絕大多數無擔保債務或信用卡債務、銀行貸款、私人借貸等,皆可納入整合解決的範圍。
然而,條例中亦明定有若干類型的債務,屬於不得透過更生程序減免或不受清算免責裁定影響者,首先在第55條規定中列出三種債務,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得透過更生程序予以減免,分別為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以及債務人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應負擔之費用,並且明文規定,即使更生方案已依計畫履行完畢,對此類債務仍須繼續負清償義務。
此外,在清算程序中,亦有第138條進一步列明不受免責裁定影響的六類債務,除重複上述三項外,亦擴大至包括稅捐債務、債務人因未依法申報致債權人未受公平受償比例之債務,以及由國庫代墊費用等。
換言之,法院雖可就大部分債務為免責裁定,惟對於具有公共性或故意侵害、法律義務性質明確之債務,仍應保留強制清償之義務。此一限制機制,兼顧債務人重新開始之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保障,防止債務人濫用制度逃避法律責任,亦符合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之要求。
實務常見的誤解是,只要進入債清程序,所有債務皆可一筆勾銷,事實上並非如此,例如因惡意詐欺、故意傷害、酒駕肇事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法院裁定免責,仍屬無效;又如過去未依法申報之稅務欠款,稅捐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強制執行,不受債清程序所限。
此外,即使聲請人已完成清算獲得免責裁定,未來若又因上述法定不可免責債務遭遇執行,仍須面對追償責任,因此債務人於進入債清程序前,應詳細檢視自身債務構成,確認其性質與法律效果,以評估清理後實際可獲得之經濟重整空間。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債之相對性-債務清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9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5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
瀏覽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