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真的還是假的!?

01 Oct, 2009

問題摘要:

假扣押的相關法律規定和適用情況,特別是在台灣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債權人如何能夠申請假扣押來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重點在於,假扣押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旨在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判決確定後逃逸或轉移財產,以確保將來執行判決的可行性。此外,聲請假扣押的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說明假扣押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例如車禍糾紛的現場圖、交通事故初判表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審理假扣押申請時會重視的證據。同時,假扣押裁定的最終結果還是要看法院對於債權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是否認同,並根據具體案情來裁定是否准許假扣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防止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無可供執行取償的財產,因此債權人可於起訴前或是在訴訟進行當中,聲請法院准許先行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花費時間、金錢、勞力,而在辛辛苦苦打贏官司後,卻強制執行不到對方任何財產,所以聲請假扣押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夠成功聲請假扣押的,尤其 針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 更是一大難關,就算准予假扣押裁定下來,還必須提出擔保金,因此要如何釋明讓法院採信、請求金額與擔保金額之間要如何衡量,建議仍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喔。

 

也就是說,假扣押本身只是一個暫時的程序,法院只是同意暫時的將程序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而已,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終局的實現債權,那還得看債權人是否可以拿到可供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像是終局勝訴的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等,也就是說還得看打官司的結果如何才能說。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白話點來說,就是當債務人積欠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聲請暫時性的扣押。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許可(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06號判例)。假扣押程序,係為債權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

 

蓋雖然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脫產總是人之常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近來,多數假扣押被駁回的理由,大多為「假扣押原因釋明顯有不足,難以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因而造成假扣押難以裁定獲准的假象,多數人卻都忘了,假扣押有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也就是說,聲請狀除了要說明債務人總共積欠債權人多少債務外,還要說明債務人有何被假扣押的急迫性。

 

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雖亦有明定。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併有明文。再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即明。參諸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係於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原規定之「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假扣押」,修正為現行規定,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即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仍應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始得命供擔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37號民事裁定參照)。準此,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參照)。

 

而假扣押的原因,雖然法院於駁回裁定上,皆要求「債權人應提出可讓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多數的假扣押原因都是以個案來看的,例如:車禍糾紛可提供現場圖、交通事故初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牌查詢單以及雙方私下溝通和解的紀錄;工程款糾紛可提供對方的支票票據信用查詢單;購屋糾紛可提供房屋仍在房仲網上刊登的紀錄等等,其實就有極大的機率可以獲准假扣押。另外,收到假扣押裁定後,多數債務人名下可能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假扣押,工程實務上尤其常見,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尚未取得而將取得」的工程款扣押,先暫時由第三人承包商將工程款交給法院代為保管,這樣就不怕以後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執行。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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