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子被拍賣後,要多久才可以領到分配款?對於分配金額有意見如何處理?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中的分配程序在不動產拍定後的資金分配。如果分配表已經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並且在分配期日內沒有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那麼分配表即告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書記官將根據分配表中各債權人應得的分配金額製作領款通知。如果有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那麼資金的發放將會暫緩,直到異議問題得到解決。這可能會延遲整個分配過程。在不動產拍定後,首先需要等拍定人繳清全部價金,法院才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同時,法院還會命令債權人申報債權。只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後,法院才能製作分配表,並在指定的分配期日將其合法送達給各當事人。如果在分配期日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分配表即告確定,然後才能發款。由於需要等待拍定人繳款、債權人申報債權,以及分配期日的確定和異議處理等環節,因此整個過程的時間可能會有較大變動,無法準確預估需要多少時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強制執行有時比訴訟還要技術性、還要繁瑣,不論是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均是如此。如強制執行中的分配程序確實技術性繁瑣,尤其在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參與分配者的角色下。債權人如欲參與分配,應在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前1日以書狀聲明,如有擔保物權則無此限制。分配表異議需在分配期日前提出,若異議未被接受或遭反對,則異議人應在分配期日起10日內提起異議之訴,並提交起訴證明,否則視為撤回。程序的嚴格期限確保各方有充分機會表達異議,但需遵守相關時限。
 
所謂參與分配者,所謂『參與分配』︰係指債權人依據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而其他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時,已因他債人事先強制執行,由法院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或因債權人來不及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34條,請求執行法院准許加入分配執行所得之分配程序。此制度設計之背景,在於債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他債權亦需同受法律之保護。
 
原則上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之時點,應於強制執行程序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之,如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之。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32條)。例外情形,係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於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時,則不受上述承受之日1日前及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之限制。(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對於該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執行法院如未認為該異議正當,或到場之債務人或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為反對之陳述,而未依異議內容更正分配表者,該異議即未終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即明。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除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外,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即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亦有明定。是須執行法院認為債權人聲明異議正當,且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時,始得更正分配表。如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該異議即未終結,為異議之債權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則視為撤回異議之聲明。
 
分配表的異議處理程序涉及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核對分配表:收到執行法院作成的分配表後,應仔細覆算,以核對表上所載的債權人債權金額和分配金額。如果對分配表有異議,應在指定的分配期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提出異議期限:對分配表有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必須在指定分配期日的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果異議的內容涉及法院更正分配表,未到場的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若在更正分配表送達後3日內不提出反對,將視為同意依更正後的分配表進行分配。
 
分配表異議之訴:若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對分配表有反對意見,應在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交起訴證明給執行法院。如果未提交起訴證明,該異議視為撤回,法院可依原分配表進行分配。
 
此程序確保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充分機會對分配金額表達異議並提起訴訟,但必須遵守嚴格的期限和程序要求。
 
確實在參與分配、分配表的核對及異議處理上有許多技術性和繁瑣的步驟。參與分配制度旨在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讓不同債權人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共同分配執行所得,但這也導致了債務人、債權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期限。
 
在收到執行法院作成的分配表後,無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應仔細核對分配表的內容,如果對分配表所載的債權或分配金額有異議,必須於指定分配期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或異議未被法院支持,則分配表將告確定,執行程序將繼續進行。
 
若有異議未終結的情形,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需要在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交起訴證明。這一程序設計雖然繁瑣,但確保了每一位債權人和債務人有公平的機會來主張其權利。
 
此外,強制執行中的不動產拍定,通常需要拍定人繳足價金後才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這也是導致分配表確定和發款時間延長的原因之一。
 
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不動產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4條=強制執行法第39條=強制執行法第40條=強制執行法第41條)

瀏覽次數:3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