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強制執行程式中,債權人必須確保其申請依據的執行名義合法有效,並符合所有附帶條件和要求。此外,時效問題也至關重要,特別是涉及臨時保全措施時,逾期可能導致失去執行的機會。通過合理、及時地利用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債權人在取得法院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後,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或為避免債務人脫產之疑慮,債權人常常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凍結債務人財產之必要。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的法律文件,其種類多樣,包含確定終局判決、公證書、和解或調解書等。對於債權人來說,理解執行名義的種類及其具體要求是成功申請強制執行的基礎。債權人應細心準備所需文件,確保符合執行程序中的各項要求,避免因文件不全或時效問題影響執行結果。
執行名義的分類
關於執行名義”的分類及聲請強制執行的注意事項進,執行名義的種類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是指法律上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文書或裁判。
確定的終局判決:這是最常見的執行名義,經過上訴期間後無法再上訴的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這些裁定通常用於暫時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直到最終判決確定。
和解或調解書:法院和解或調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依《公證法》規定製作的公證書,經特定程序確認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抵押權或質權的裁定:經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
其他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名義:如依特定法規規定,具有執行力的其他文件。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 年台抗字第 114 號裁定)
聲請強制執行注意事項
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必須謹慎遵循相關程序與規定,以確保執行合法有效。以下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注意事項: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文件,如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票、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證明書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法院提交經確認的執行名義正本。例如:確定判決、確定證明書、本票、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證明書等。這是強制執行的必要前提,用以證明債權人有合法依據進行執行。
附條件或期限的執行名義: 若執行名義附有條件(如某些條件成就後才能執行)或期限,必須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後,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執行。此外,若判決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需在擔保提供後才可進行執行。
對待給付的執行名義: 如果執行名義涉及對待給付(如雙方均有履行義務的情況),債權人必須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證明已經提出履行,才能聲請執行。例如,若判決要求債權人先支付某種對價,則債權人必須在支付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的時效: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有時效限制,債權人必須在裁定作出後的30日內提出聲請執行。如果超過該期限,債權人將喪失執行的權利。因此,債權人應盡速處理相關程序,避免因時間過期而影響權益。
不動產執行相關證明文件:
如聲請執行的是不動產,債權人需要附上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果不動產尚在建造中,需提供工務機關核發的建照執照、使用執照等文件,證明債務人為房屋的起造人或建商。此外,若不動產已被第三人假扣押或假處分,債權人應一併提交法院的查封文號資料。
檢附債務人所有的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如為建造中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債務人為起造人或原始建築人,債權人應提出工務機關核發的建照執照、使用執照,以證明起造人確為債務人。如建商為債務人,債權人應提出建商出售房屋的廣告圖,與地主訂立的合建契約書,或與承包商訂立的工程承攬契約書等,足以認定建商 為建物的原始建築人,即可執行。
如果該不動產有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則法院查封文號資料一併陳明,併為調卷拍賣聲請。一般土地、建物登記簿上即有此載明。
聲請強制執行的注意事項
透過這些注意事項,債權人可以有效確保其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的合法性與順利進行,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權利無法保障。
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提交執行名義正本:債權人必須向法院提交執行名義的正本,以證明其強制執行的合法性。
附條件、期限或需提供擔保的執行名義:如果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或期限,或需要債權人提供擔保,必須在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或擔保提供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某些判決可能要求債權人在提供一定擔保後才能申請執行。
對待給付的執行名義:如果執行名義要求債權人先履行某項義務(如支付對價),債權人必須在履行該義務或提出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的時效: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的效力有時間限制,債權人必須在裁定作出後30日內申請執行,逾期則喪失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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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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