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沒有約定利息可以嗎?法定利率與最高利率之差別為何?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利息的成立與合法性不僅關涉雙方約定內容,更須符合民法各條規定,借貸雙方應詳加審酌訂約內容及金額與利率,避免爭議及法律風險。債務人如於借貸關係中繳付超過16%之利息部分,並有相關證據得以舉證,即可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債權人亦不得拒絕,惟應注意舉證責任仍由請求返還者負擔,如無足資證明之付款紀錄或收據,恐影響訴訟成敗。在金融交易日趨複雜的今日,依法構築清楚、合理的契約關係,方能確保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進而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風險與爭議產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間借貸關係中,雙方並非必然需約定利息,依據民法之規定,借錢若未約定利息,債務人即無需支付利息,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一環,當事人可自由決定借貸條件,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事後有利息給付之表示,否則借款即為無息借貸。
 
依民法第203條第一項規定,若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但未明定利率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屬於補充性規定;而若雙方對利息毫無約定,則不得請求利息。若債務人遲延清償借款,債權人即便未約定利息,也可依民法第233條請求自遲延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該法定利率即為週年百分之五。至於借貸雙方若有約定利率,應注意不得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即週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視為無效。此上限利率原係百分之二十,惟因整體金融市場利率趨緩,=於2021年推動修法將其調降為百分之十六,並改採「無效」之法律效果,使超過上限之利息得被請求返還。
 
這項修正對債務人保障更為周全,過去雖認為債權人就超過上限部分無請求權,但如債務人已履行給付,即不得請求返還,然修法後,因屬無效給付,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原則請求返還。舉例而言,若雙方約定利率為20%,則超過16%的4%部分為無效,若債務人已繳納,仍可依法請求返還此超額利息,而債權人不得抗辯其為有效給付。
 
關於未約定還款期限之借貸契約,其返還時點及時效起算規則,亦須參酌民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並得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經催告並屆滿後始為可主張返還之時點,而借用人若逾期未返還,即應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並可依第229條及第233條請求遲延利息。
 
在實務上,貸與人對未定期限之借款進行催告後經過一個月,即可視為借用人負有返還義務,催告本身無需明確載明返還截止日期,催告並無需詳列金額或利息計算,只要表達返還請求即可生效力。至於逾期不還所衍生之利息,依第233條第一項,除法定利息外,如債權人能證明有其他實際損害,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民事判決參照)。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參照)
 
綜上,民間借貸未必須要約定利息,未約定即為無息,若約定則不得逾年利率16%,違反上限者該超過部分為無效,且債務人得依法主張返還,此外,若借款人逾期不還,即便原本無息,債權人仍得請求自遲延日起之法定利息。
 
實務中雙方借貸應白紙黑字訂立借據,註明金額、期限及利息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若債務人遲延給付,貸與人亦應保留催告證據,確保自身權利不致時效完成而無法主張,並可依據民法第233條及第205條合理主張利息,不致因未書面約定而喪失應得利益。再者,因利息涉及民事與刑事重利責任界線,若利率超過年息30%,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因此借貸契約應特別留意利率範圍,不可違法。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05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478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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