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刷卡,對方不還,怎麼辦?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信用卡借用他人刷卡雖非違法行為,但實務風險極高,一旦對方不還,最終須由持卡人向銀行清償,並自行承擔催收與訴訟費用。法律上雖可主張民事借貸請求,但須配合具體事證方能勝訴。持卡人應避免輕率借卡,必要時以書面約定保全權利,如已發生欠款未償之情形,宜立即整理相關證據並採法律途徑進行催討,以免錯過消滅時效或導致權利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人刷卡導致欠款未償問題,在法律上牽涉信用卡契約之法律性質、當事人責任分配與舉證義務,須依民法相關規定綜合判斷。信用卡契約具混合契約性質,既包含委任契約成分,也兼具消費借貸契約特質。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委任係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處理事務,另一方同意為其處理之契約。發卡銀行基於持卡人授權,在特約商店代其支付款項,屬處理事務之委任行為,民法第546條,委任人應償還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利息,此處之必要費用即為墊付款項,利息則依契約或法律計算。
 
再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係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於他方,並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發卡機構於刷卡時即先行墊付金錢予特約商店,消費者則於帳單結算後償還等額款項,是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正式成立。
 
因此,即使實際使用者為他人,只要持卡人知情或授權,則發卡機構可依借貸契約向持卡人請求償還。依據一般銀行申請信用卡合約條款,持卡人應自行使用信用卡,不得將卡片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違反此約定所致債務,發卡銀行仍得向持卡人請求清償,而不問實際使用人。
 
此時,若持卡人將卡片交由朋友刷卡且事後朋友不還,銀行仍會向持卡人請款,持卡人若未清償,將面臨信用破產、催收、強制執行等法律責任,包括扣押帳戶、拍賣動產不動產或扣薪。對持卡人而言,若朋友事後未依約返還款項,應以借貸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款項。但須注意,法院審理案件以證據為基礎,若持卡人僅主張有借貸事實,卻無法提出借據、對話紀錄、轉帳證明或證人證言等證據,則將面臨舉證不足敗訴之風險。此時可運用法律工具如存證信函對友人發出正式催告通知,強化未來訴訟證據鏈。
 
如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所示,信用卡消費雖由他人使用,只要發卡機構依約墊付金額且非無權使用,則應視為持卡人授權或默許,發卡機構得請求清償,至於持卡人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則另構成民事借貸,持卡人可依法另行請求償還。法律上並無「朋友未還卡債即免責」之概念,只要持卡人對銀行負有清償義務,即應依契約負責,朋友是否還錢係持卡人自行向其追償。此種情形實為一般性借名或代償之法律問題之一環,法律上並無自動轉嫁義務之規定,僅能視為個人間民事債權債務關係。
 
至於是否構成詐欺、侵占等刑責,尚須審酌對方是否有主觀不還之犯意與惡意使用之事實,如有偽稱身分、惡意逃避清償、故意拒絕接聽聯繫等,始有構成刑事詐欺或背信可能,惟須警方調查具體行為與構成要件,實務上通常以民事訴訟處理為主。
 
持卡人於借卡前應事前簽訂書面借貸合意,註明金額、用途與還款期限,以免日後發生糾紛難以舉證,亦可保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或見證人證言等作為輔助證據。即使無書面借據,亦可依債權人之陳述、對話錄音、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內容等主張借貸合意之存在。
 
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原則,債權人應證明債務人欠款事實及金錢交付,若舉證不利,可能判決駁回。因此若無明確書證,可視情況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再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此外,如欠款金額未達簡易訴訟程序標準,則可依小額訴訟程序迅速處理(標的在十萬元以下),具有時程短、程序簡便之優點,亦可考慮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處理,節省成本與時間。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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