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小知識

25 Jan, 2019

問題摘要:

消費借貸是以移轉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契約類型,借用人在享用借貸資源後需負擔相關的返還與報償義務。貸與人則需明確借貸條件,以保障自身權益;而借用人則需遵守約定條件,履行返還與支付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我國對於借貸利率設有明確的法定上限,對於超出部分的利率約定一律認定無效,這不僅是對借款人利益的保護,也是對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無論是個人借貸還是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都應遵守這一法定限制,以實現公平交易和雙方權益的平衡。借貸是一種解決財務需求的有效方式,但需要謹慎行事,避免掉入高風險貸款或不合理條款的陷阱。通過掌握借款的基礎知識,識別潛在陷阱並採取安全策略,你可以有效管理貸款需求,確保自己的財務健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消費借貸契約,是由貸與人、借用人雙方所構成的契約。當貸與人把金錢或者代替物(例如可折算金錢的貨物、有價證券),借給借用人;借用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錢或代替物,之後再將所借用的錢或代替物還給貸與人的一種契約,雙方就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借錢。

 

一般所稱借款,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在借款過程中,維持良好的借款習慣非常重要。只借真正需要的金額可減少財務負擔,而如果遇到還款困難,應及時與貸款機構溝通調整計劃。安全借款的策略包括全面評估財務狀況、選擇合適的貸款類型及提供者、解全部條款及費用、並制定合理的還款計劃。申請借款前應先確定需求金額,避免過度借貸。同時,評估收入、支出及現有債務,制定詳細的預算,確保能夠按時償還借款。

 

選擇貸款提供者時,可比較不同機構的條件及用戶評價,並選擇透明且誠信的機構。在簽署合約之前,應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特別是利率、還款期限及違約條款,並詢問可能的隱藏費用。為確保還款順利進行,可以設定自動扣款避免遲延付款。此外,選擇允許提前還款且無額外費用的方案,能幫助你在財務狀況改善時減少利息支出。

 

在這種契約中,移轉金錢或可替代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為貸與人,而接受移轉的另一方則被稱為借用人。借用人在消費借貸關係結束後,必須返還與借用物相同種類、品質與數量的物品給貸與人,其給付義務方得以完成。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之一方,稱為貸與人,他人則為借用人,消費借貸雖係借貸契約,但貸與人移轉之金錢或代替物經借用人消費後,其所有權或移轉或消滅,故法條規定借用人於消費借貸關係消滅後,須返還同數量、同種類品質之物予貸與人,其給付義務始為完結。

 

利息

按民法第477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故知借款人應負擔之債務,除償還本金外,尚包括利息及當事人間約定之其他報償。利息的支付方式須依契約約定,但若未有明確的期限,則支付時間將依借貸關係的存續狀態而定。

 

利率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範和法定上限,以保障借貸雙方的利益並防止過高的利息損害借款人的權益。根據民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利率上限為年利率16%,即如果借貸契約中約定的年利率超過1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率約定即屬無效。這意味著,即使借款雙方在契約中明確寫明高於16%的利率,這部分的約定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債權人無法合法要求債務人支付超過16%的部分。此外,特定金融產品如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還受到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的進一步限制,年利率不得超過15%。這些法規的設立旨在保護借款人的財務安全,避免不合理的利息負擔。

 

當借貸契約中的年利率超過法定上限時,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僅能要求返還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超過16%的部分,由於法律已明確規定其無效,因此債務人無需支付。這不僅是對借款人利益的一種保護,也對債權人形成一種規範,要求其在設定貸款條款時需符合法律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借貸契約中約定的年利率為20%,這就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的16%上限。債務人如果依據該契約償還本金及利息時,實際上只需支付16%內的合法利息,而超出的4%部分,由於無法律效力,債務人有權拒絕支付。同樣地,在特定的信用卡或現金卡業務中,如果循環信用利率被設定為高於15%,這部分利率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借款的基本知識是保護自己免受不利條件的重要基礎。瞭解借款的類型非常關鍵,比如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和抵押貸款。個人貸款適合用於較大的支出,有固定的還款期限和利率;信用卡透支則提供靈活的短期資金選擇,但利率通常較高;抵押貸款則需要以房產等資產作擔保,利率低但風險高,例如可能喪失抵押物。其次,利率和費用是借款成本的核心。固定利率保證借款期間利率不變,而浮動利率則隨市場變化波動。除利率,還需注意申請費、服務費及提前還款罰金等潛在費用。

 

如何識別和避免借款陷阱也是保障財務健康的重要一步。高風險貸款通常具有異常高利率或隱藏費用,需仔細閱讀文件以避免這類問題。短期貸款如日付貸款看似解決資金需求,但高利率和短還款期限可能導致債務循環。此外,不透明的條款或貸款提供者無法解釋清楚條件時,應謹慎對待。選擇信譽良好的貸款機構是關鍵,解機構的用戶評價和投訴記錄有助於判斷其可靠性。

 

還款期限

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相同種類、品質與數量的物品。若未約定返還期限,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而貸與人則可設定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催告返還。」由此可見,在借貸契約中,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不僅限於償還本金,還包括支付利息以及當事人間約定的其他報償。

 

在選擇還款期限時,期限長短會影響每期還款額及總利息支出,而還款計劃應與你的財務狀況相匹配,以避免財務壓力。此外,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義務也需仔細閱讀,確保條款清晰且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借款人需履行按時還款的責任,而貸方則需遵守正確計算利息及提供必要賬戶管理服務的義務。

 

按借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有清償義務,如借用人逾期未償,貸與人催告無效後,應循法律途徑請求,最簡便之方式係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借用人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命借用人於收到命令後廿日內向貸與人清償完畢,否則應向法院聲明異議,如借用人未清償亦未異議,則廿日經過,法院會發給貸與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貸與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借用人之財產求償;惟若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力,此際支付命令之聲請轉為起訴,只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至於,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貸與人如何以信函主張權利?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借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有清償義務,如借用人逾期未償,貸與人可先催告借用人返還;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者,貸與人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民法第478條),而催告固無方法限制,惟為舉證方便,通常以郵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之。所謂存證信函,係以定式信紙書寫內容後,一份當事人自存,一份郵局保存,一份寄出,將來發生爭議,即可向郵局調取以為證據;所謂律師函則為委任律師撰寫更為正式之催告函。

 

故貸與人於催告借用人清償債務未果,應先對借用人或保證人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如確定之支付命令、民事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或保證人之財產取償之。貸與人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之財產後未能全部受償者,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如查無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會發給貸與人債權憑證,待發見借用人有財產時,再繼續強制執行。按借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負有清償義務,如借用人逾期未償,貸與人催告無效後,可向借用人住居所之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借用人返還借款。貸與人提起訴訟時,需提出借貸關係之證據(如借據)及催告證明(如存證信函),如借用人抗辯收受借款時,貸與人並需提出人證、物證證明之。而貸與人起訴時,並可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如貸與人獲勝訴判決,即可供擔保後先行執行借用人財產取償之。

 

另關於借貸時效,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消費借貸契約並無短期時效之規定,故應依上揭規定,其返還借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於契約成立時,尚不能立即請求返還,貸與人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不能於消費借貸契約成立時立即進行起算。須俟貸與人向借用人表示終止契約,且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返還,而至催告期間屆滿後,始起算其時效之進行。苟貸與人於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後,始終未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催告借用人限期返還,則時效尚未進行,縱經過15年之期間,因時效尚未進行,借用人仍不得以時效已消滅而抗辯拒絕返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44號民事判決)。惟關於利息部份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故以期計算之利息,其每期利息自可請求之時起算,超過五年未請求時,借用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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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478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205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法第144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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