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借錢,父親要還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對外借款與其父母在法律上原則上並無責任連帶關係,父母不須因子女未償債務而代為清償,除非符合保證、票據或繼承等特定法律條件。在未成年子女侵權行為中,父母若未盡監督責任則需負連帶責任,但成年子女則須為自己行為負責,父母法律上不須負責。為避免遭受騷擾或執行牽連,建議子女聲請債務清理程序,並由父母與子女進行住所與財產切割,從制度與生活層面同步控管風險,避免父母無辜受累於子女之經濟失序行為。這樣的作法不僅合法,也是在道德上維持親子關係與社會和諧之理性方式,既尊重成年子女應有的獨立責任,也保障父母不受其連帶法律風險之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債務應由債務人本人負責,除非有特別法律關係或契約約定,否則他人不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99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可知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本人請求清償,若兒子對外借款產生債務,自應由兒子本人負責清償,父親並無法律上還款義務,除非另有保證、票據或繼承等法律事由。父親若未簽訂任何保證契約、亦未簽署本票或匯票等票據,自不構成票據債務人,無須對該債務負責。
此外,若兒子死亡而父親繼承其遺產,則有可能依民法第1148條起繼承權,成為被繼承人債務的承受人;但現行法制自民國98年起修正繼承編,已採「當然限定繼承主義」,即繼承人以所繼承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債務負清償責任,亦可依民法第1174條於三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則對債務不負責任,因此父親若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拋棄繼承手續,自不負清償義務。若兒子尚未死亡,則其債務與父親全然無涉,單憑父子關係不足以成為法定清償義務人。
若父親曾簽署擔保契約,依民法第739條即構成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須負連帶或補充責任,視契約約定與法律規定而定。又如父親簽發本票給債權人,則依票據法負票據債務責任,不論是否為真實借款關係,只要票據形式完備,即可能遭強制執行。
至於未成年人之債務,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生效,故若子女未滿18歲且未婚,對外借款行為未經父母允許,原則上法律不生效力,亦不會使父母成為連帶責任人。然若未成年人已婚,則依民法第13條取得完全行為能力,行為效力與成年人無異,亦應自行承擔債務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於有監督義務且未善盡時,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子女騎機車肇事、傷人、詐騙等情形,如父母未盡管理注意義務,法院可判決其連帶賠償。但子女一經成年或已婚,父母監督義務即告終止,原則上不再負連帶責任,即便父母事後與受害人簽署切結書,亦不當然免除其法定責任或替代子女賠償之義務。
在實務操作上,如子女產生債務並欠款不還,父母若非債務人仍經常被催債或騷擾,此時可父親與子女實質切割住所與財產,例如子女登記戶籍另址、財產獨立、收入帳戶分開等,避免遭受債權人誤會或強制執行牽連。
若父親擔心兒子長期無法償債致債務累積,宜請子女考慮聲請債務清理程序,包括更生、清算或個別協商等方式,由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程序規劃,合法重整債務並防止不當催收。同時,也可藉由法律途徑切斷父母與子女財務連結,降低風險。例如,有些父母為避免牽連而將房屋贈與他人或變更登記為自己名下,此時需注意不得有脫產之嫌,否則將來若子女遭強制執行時,該移轉行為恐遭撤銷。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77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99條=民法第739條=民法第1148條)
瀏覽次數: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