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間的借貸如何證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男女朋友間若有金錢往來而無書面借據者,仍可藉由間接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如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具體情形應視整體事證而定。事前防範方面,雖於交往期間難以明言簽訂契約,但至少可透過匯款方式留存紀錄,或以訊息形式約定還款條件。若有較大金額交付者,應審慎處理,留存證明文件或錄音亦為保護自身權益之方法。倘事後欲主張返還,應儘速收集證據、委請律師協助評估,必要時可循調解、支付命令或訴訟途徑處理,以維權利不墜。在法律上,情感無法成為免責的抗辯理由,金錢之交付本質若非出於無償給與,應受到法律保障,善用法定程序與證據,即使未婚情侶間之借貸,亦得依法主張返還,避免自身權利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男女朋友之間的金錢往來常因情感牽涉而模糊其性質,在雙方交往期間,出於信任與關愛,一方將金錢交付予對方或代為清償債務者屢見不鮮,但當關係破裂後要求返還時,常面臨舉證困難,原因在於法院在未具備明確借貸證據的情況下,容易傾向認定該筆給付為贈與,並非借貸。尤其當雙方尚未結婚,不適用民法夫妻財產制之財產推定與清算機制,因此於法律上將該類交付視為單純債權債務問題,債權人需自負舉證責任,證明確有借貸關係而非無償給付。
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乃指當事人一方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並約定他方於日後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即可成立借貸契約,而該契約並無須書面訂立之限制實務亦多認定消費借貸屬不要式契約,例如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240號判例指出,法律對於此類契約之成立,並無需書面之強制規定,故即便口頭約定亦得成立。然在無書面證明情況下,當債權人主張借貸請求時,即須提出其他可資佐證之證據。首先,若借款時有他人見證,如共同友人或親屬等,可請其出庭作證,但須注意證人證詞多屬間接證據,除非能明確說明借貸金額、約定內容與返還方式,否則證明力較為薄弱。
其次,匯款紀錄為實務上最常見且具一定證明力之資料,若能提出銀行匯款紀錄,證明款項由債權人帳戶轉入債務人帳戶,且在對話紀錄中有提及此為「借款」或「要還」之用語,即可初步認定雙方之間存有債之關係。此外,LINE、Messenger或其他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若清楚載明金錢交付係為借款,例如出現「這是我借你的十萬元」「你什麼時候要還我」「月底會還」等語句,則法院多認為雙方之間確有借貸合意與債務約定存在,而非單純贈與。實務判決亦屢見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發生金錢往來後,因分手或對方遲未返還,債權人訴請返還借款者,法院即依LINE對話紀錄或匯款紀錄認定債權成立。另需注意,若債務人於事後以訊息方式承認債務存在或表達還款意願,此亦可作為債之承認依據,具有時效中斷之效力。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金錢債權若於15年內未行使,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民法第125條),惟若債務人有承認行為、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等時效中斷行為,則時效將重新起算(民法第129條)。故男女朋友之間如發生借貸後遲未清償者,債權人應及早主張權利,避免超過時效喪失請求權。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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