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借據怎麼辦?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縱使當事人之間未簽訂借據,只要能證明確有借貸合意且債權人已交付金錢或代替物給債務人,消費借貸契約即告成立。這對許多實務上因無書面借據而擔心敗訴的債權人是一大助益。然而,實務中債權人若無法提出書面證明,仍須承擔較高的舉證風險。因此此判決可作為強化主張「無借據亦可成立借貸契約」的重要依據,但仍應結合匯款證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方式輔助說明,以增加法院採信之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親朋好友間常因互信而進行金錢借貸,但往往因未留下借據或書面紀錄,導致日後債務人拒絕還款時,債權人求償無門。從法律角度來看,借據雖非構成消費借貸契約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舉證借貸關係成立與金錢已交付的有力證據。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所謂消費借貸,係當事人一方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移轉於他方,他方並約定將來返還種類、品質及數量相同之物,亦即成立一種要物契約,須經交付始告成立。
 
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法律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形式。該判決的要旨指出,民法第3條第1項關於「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並不包括消費借貸契約,亦即:
 
消費借貸屬不要式契約,只要具備「交付標的」與「借還合意」兩要件,即可成立,無須書面形式或借據為前提。(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240號判決)
 
實務上,如債權人欲主張借貸關係並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應先就兩點負舉證責任:第一,雙方間確實曾成立一消費借貸契約,即雙方間有借款之合意;第二,債權人確實已將款項交付予債務人。若未留存借據或相關文件,就需以其他間接方式補強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此時債權人可檢具如匯款單、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通話錄音、證人證詞等佐證,尤其轉帳紀錄能清楚顯示資金流向,若搭配對話紀錄佐證資金流動原因,即可能說明係為借款而非贈與或其他用途。
 
在此情況下,法院仍可依職權綜合全案情況認定是否有借貸事實,並非僅憑書面借據作為唯一判斷依據。至於對話錄音或證人證詞是否能採為證據,則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上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要件。若係錄音,須確認錄音過程並未侵害對方之秘密,且內容真實;證人出庭則須具備直接知悉借貸事實者,單純聽聞、轉述則可能證明力薄弱。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所舉之事證,應使法官能合理推認雙方間確有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事實,否則將面臨敗訴風險。若債務人主張金錢收受為贈與、投資或還款等其他法律關係時,則舉證責任可能轉為債務人舉證其主張之事實存在,否則法院將採債權人所述借款說。若債務人僅否認借款而無積極提出反證,亦可能因未盡抗辯義務而遭法院不採信。實務上不乏有無借據而債權人仍獲勝訴之案例,關鍵在於事證之整體性與可信度。
 
另有部分債務人為逃避責任,於收款時要求他人代收、或聲稱款項係為他人代墊,對此債權人亦應保存通訊紀錄、轉帳備註等資料,以免日後難以證明款項為其直接交付之借貸行為。總之,當事人於進行金錢借貸時,應養成書面紀錄之習慣,不僅要求對方簽立借據、註明金額、利息、還款日期與雙方身份資料等基本資訊,並應留存交付款項之明確證明,如匯款紀錄、現金交付之錄影或見證人簽名等方式。
 
倘若已發生未立借據的既成事實,債權人應及早蒐集現存可用之輔助證據,若債務人仍拒不還款,則可準備上述資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借貸關係及返還義務,訴訟中可聲請法院調取債務人銀行帳戶資料、要求其出庭說明金錢用途,以補強事實認定。若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書後,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惟無論如何,預防重於事後救濟,從實務角度看,最重要的是借款當下即確保雙方留下可供舉證的證據,尤其是「借據」與「匯款證明」這兩項,往往能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而對於收據、簡訊、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補強性證據,也應妥善保存並整理,以備日後之不時之需。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舉證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案件勝敗,因此債權人務必慎重對待,即使初期並無借據,也不要輕易放棄追討權利,而應善用法律工具與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倘有困難,建議可諮詢律師評估證據效力與訴訟勝算,擬定具體策略。如此方能於無借據的情況下,仍有效透過法律程序主張自己的債權。

-債務-金錢借貸-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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