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據,如何證借貸關係?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無借據仍可透過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之存在,法院採取實質審查原則,重事實、輕形式,故借款人若單以「無書面契約」為由拒絕還款,將難以成立抗辯。對債權人而言,應善加保存轉帳紀錄、通訊內容與證人陳述,並注意時效之進行,必要時可透過存證信函、律師函、支付命令或訴訟方式主張,以保全自身權利不致因時效完成而落空。故父親借姑姑之款項,只要能提出相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在15年消滅時效內主張權利,縱使無借據,亦可依法請求返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借貸關係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條件,即使當事人未製作借據,只要事實上存在一方將金錢交付他人,並約定返還,即可構成民法第474條所稱之「消費借貸契約」。根據該條規定,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並約定對方於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與數量之物者;即便原本雙方就某金錢債務已有負擔,若後續再約定將其轉為消費借貸,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因此,即使借款人主張未製作借據,亦無從據此否認借貸關係之存在,關鍵仍在於債權人能否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借款交付及返還約定存在。
 
實務上,法院認定借貸關係的成立與否,並不以書面為唯一依據,反而著重於實質金錢是否實際交付與對方承諾返還的事實是否可資認定。若無書面借據,可援引以下幾類證據加以補強:一、資金匯款紀錄,例如透過銀行轉帳、網路銀行或ATM轉帳留下的交易明細,得證明債權人確有金錢交付予債務人;二、現場證人證言,例如借款時在場的親屬、朋友,可證明雙方當時有借款行為並約定返還;三、票據憑證,如債務人曾就該筆借款開立支票或本票者,亦為具高度證明力之證據;四、對話紀錄,包括簡訊、LINE、Messenger等訊息內容,若雙方曾提及借款、返還或討債內容,亦可為法院所採信;五、債務人後續曾局部償還或主動提出還款安排者,亦間接承認債務存在。就實務而言,若能將上述證據整合提出,已可足資推定借貸關係之存在。
 
若父親借錢予姑姑,雖無借據,但若能提出當時的轉帳明細、銀行匯款紀錄或有第三人在場作證,或有姑姑曾提及借款一事的通訊紀錄,即可構成有效證明。至於姑姑是否可因「無借據」而拒絕還款,法律上並不成立此種抗辯理由,因借據僅為證明契約存在與內容之手段之一,而非成立契約之要件。除非能反證並無借貸事實,否則單憑「未立書面」並無法律效力。惟仍需注意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債權人若未於15年內主張其債權並提起訴訟或有其他時效中斷行為,將喪失法律上請求債務人清償之權利。所謂時效中斷,包括起訴、支付命令聲請、債務人承認債務等均屬之,若於借款後15年內皆無任何主張或紀錄,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清償。

-債務-借貸-消費借貸-金錢借貸-

(相關法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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