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悔,可以跟法院撤回債務清理聲請嗎?
17 Jul, 2025
問題摘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目的在於協助真正有清償困難者,得以藉由法院程序重新安排債務與生活重建,不是讓債務人試探市場反應或規避責任的工具。因此,一旦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應抱持誠實、負責與長期規劃的心態,除非具備正當理由,且可獲得所有債權人支持,否則不得視債清聲請為可隨意撤回之便捷選項。債務人若在程序中確有反悔或經濟狀況重大改變者,建議先諮詢律師,解自身程序進度、已涉及債權人範圍與撤回手續,並評估撤回後可能之法律與財務後果,確保後續行為不會對自身權益產生更大損害。債清制度提供機會,也伴隨責任,債務人唯有誠實面對,理性決策,始能真正達到經濟生活的再生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是許多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因為心態變化、經濟條件改變、與家人或債權人協調後出現新想法而產生的常見疑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一旦法院已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若要撤回聲請,原則上必須經所有已申報的無擔保且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方可撤回,這表示撤回權並非債務人可單方面自由行使,而是受到嚴格限制,這種限制設計的背後原因,是為防止債務人濫用程序、拖延債權人行使債權,甚至藉由法院保全措施掩護資產轉移或逃避債務,進而損害債權人合法受償權益。
此一立法設計出於公平性與誠信原則的考量,亦即債務人既已依條例啟動更生或清算,等於承認自身無力清償,並願接受法院與債權人所設計的清理機制,則在程序啟動後,應不得輕易反悔,以避免濫訴或造成制度失衡。
此外,若法院在裁定開始程序前,已依第19條為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例如禁止債權人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等情形,亦應比照適用第12條之限制,亦即撤回仍須經前述債權人全體同意。由此可知,債務人聲請債清雖為其合法權利,但聲請一經進入實質審查或裁定開始,便不再具有單方處分程序的絕對自由。
實務上,若債務人確實有正當理由需撤回債清程序,例如原本無收入現已就業、親友願代為清償、與債權人達成私下協議等,則應依第1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以書狀形式提出撤回聲請,法院會通知已申報債權人,若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無人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法院始得裁定准予撤回。反之,若有任一債權人表達不同意,法院即不得准予撤回,程序仍應繼續進行。
須特別提醒的是,若債務人已進入更生程序並經法院核定更生方案,撤回並不代表債務一筆勾銷,而是須重新面對所有債務,債權人亦可立即恢復原有執行行為,甚至加重法律責任。此外,在清算程序中,若債務人希望透過撤回避免財產被拍賣,卻未能取得全體債權人同意,反而可能造成債權人對其誠信產生質疑,未來即便嘗試與債權人和解,也可能遭遇更大阻力,故撤回應為經深思熟慮後之選擇,而非因一時情緒或誤解制度而貿然為之。
-債務-債務清理-
(相關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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