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還清本票未討回,竟又遭追債,應該如何處理?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債務雖屬嚴格責任,但債務人若確已清償,法律仍保障其拒絕重複清償之權利,惟實務上票據裁定與強制執行程序極具形式性,債務人須積極主張權利、妥善舉證,方能有效脫身並維護財產安全。未來借貸時,亦應避免簽發本票為宜,或至少妥為管理與討回,避免類似困境再度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行票據法律制度下,若債務人已清償債務,但本票卻未討回,仍有可能再遭債權人追債,這在法律實務上並不少見。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本票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若票據載有到期日,時效自到期日起算;若未記載到期日,則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起算日為發票日,本票無到期日時,持票人可隨時填寫到期日並據以聲請本票裁定。由於法院核發本票裁定時僅採形式審查,亦即只要票面記載事項具備完整且無明顯瑕疵,法院通常會准予本票裁定並核發強制執行名義,法院並不會調查票據債務是否已實際清償,這導致許多債務人明明早已還清債務,卻因未討回本票,仍被債權人或其承受人追討,甚至再度遭法院強制執行。
 
若遇此情形,債務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首先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以排除執行威脅。
 
不過,若票據已轉讓至第三人,則須進一步舉證該第三人於取得本票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債務已清償,例如持票人為財務公司,債務人可主張該公司是專業收債機構,明知本票已無債權基礎,或證明該公司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本票,才可對抗此類背書人,否則債務人仍須負擔票據責任(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
 
此外,債務人若因法院裁定而遭強制執行,為保障自身權益,可一方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取撤銷執行名義,另一方面可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原債權人或地下錢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要求歸還多繳之款項,避免損失擴大。同時,債務人也應掌握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相關程序時效,例如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債務人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債務人異議
 
或抗告,若因送達瑕疵或程序違法,也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裁定或撤銷強制執行,以積極自保。最關鍵的是,債務人日後簽發本票或支票時,務必留意以下重點:
 
一、還款後務必當場取回本票,若無法即時討回,應要求執票人於票背簽明「已清償」或辦理公證,留下清償憑據;二、避免簽發無到期日之本票,或應明確記載到期日與還款條件,降低被冒填風險;三、妥善保管借貸相關文件,包括借據、收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通訊紀錄等,以備未來舉證所需。若已發生類似遭重複追債的情況,債務人須積極蒐集還款憑證,如銀行匯款紀錄、現金收據、對方簽署的清償確認書或證人證詞,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其他救濟程序,切勿消極拖延,以免財產遭扣押、拍賣而損失慘重。

-債務-票據-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條=票據法第14條=票據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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