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繕本需要附證物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除應具體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金額、請求原因事實及已履行對待給付的情形、應發支付命令的明確陳述及管轄法院外,最關鍵的是「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債權確實存在的證明資料或事實陳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實務上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向法院遞狀即可,不需附證據,然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除應具體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金額、請求原因事實及已履行對待給付的情形、應發支付命令的明確陳述及管轄法院外,最關鍵的是「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債權確實存在的證明資料或事實陳述。
 
由於支付命令是法院針對金錢給付請求發出的簡易程序命令,法條明定法院在審查時「應不訊問債務人」,僅就債權人提出的聲請書及證明資料書面審查,因此證據的重要性相當高,必須在聲請時一併提出,否則法院難以認定債權存在,可能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聲請支付命令時,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通常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遞狀,除正本外,還需檢附繕本,繕本數量依各法院要求略有差異,原則上至少需準備法院審理人員、書記官與債務人各一份,若有多名債務人,繕本份數需相應增加,實務上不少法院要求至少6份,為避免程序延誤,聲請前先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所需份數。
 
關於證據的部分,繕本本身不需附證物,僅需附上聲請書之影本即可,證據則附於正本即可,法院會直接參考正本所附的證據進行審查,至於證據的種類,一般須具備能證明債權存在的客觀資料,例如借據、匯款單、對帳單、通訊紀錄、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但必須具備可清楚辨識的內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金錢債權債務關係,且金額明確,並足以推知請求原因及標的數額,法院雖不會傳喚證人或進行調查,但會針對書面證據做形式審查,若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即使聲請書格式無誤,仍可能遭駁回或要求補正。若當事人間的金錢往來主要透過口頭或即時通訊軟體紀錄,當事人應自行整理完整的對話紀錄並佐以其他旁證,例如匯款紀錄、轉帳明細、收據、交付紀錄等,尤其需標明金額、支付日期、付款用途與雙方身分,並清楚陳述對話背景脈絡,法院才能依其判斷是否具備支付命令核發的基本要件,否則單純僅有一段模糊的對話紀錄,往往難以釋明債權關係,容易被認為證明力不足。
 
至於聲請支付命令的書狀範例,其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編,債務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起訖日、請求原因事實簡述,並於最後明確表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新台幣○○元及利息」等語。當事人如不熟悉書狀撰寫,可參考法院提供之書狀範例或洽詢律師協助擬定,以確保聲請程序無誤,順利取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最後須特別提醒,支付命令核發後,債務人仍有權於合法期限內提出異議,若債務人異議,案件將進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仍需為完整舉證準備訴訟,因此在聲請支付命令時,務必評估對方是否有意見並預做準備,避免後續程序失利。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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