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雖為便捷、高效的追債工具,但其聲請程序中之「法院管轄權」屬不可忽視的法律要件。聲請人應詳實檢視債務人之住所地、營業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其所引第1、2、6、20條明定之準據地提出聲請。切勿因便宜行事或誤信合意條款而向無管轄權法院提出,否則將面臨聲請被駁回的法律後果。掌握正確管轄原則,不僅能確保聲請程序順利進行,更能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具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依據,有效實現其債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提供債權人迅速主張金錢債權的一種簡便程序,而聲請支付命令的首要條件之一,就是正確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須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所定的管轄原則,向「專屬」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這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可依當事人間的合意約定變更管轄不同,屬於強制性的管轄規定,任何違反者,法院將依法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聲請(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其中,第1條為我國管轄原則之基礎條款,規定一切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聲請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
 
若債務人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則以其「居所地」為準;若居所亦無者,則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地」視為其住所地法院,若被告為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則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住所地。此條文體現以「就被告原則」為訴訟管轄依據的核心精神,也適用於支付命令程序。
 
若債務人為法人,則依第2條規定,應向該法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該法人為公法人(如鄉鎮公所),則由其公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若為外國法人,則須以其在我國境內的主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為準。
 
此外,若支付命令所涉爭議屬於法人事務或營業行為,債權人亦可依第6條規定,向債務人「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例如,若債務人於台中設有營業據點,而債權主張係基於與其業務有關的貨款債權,即可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至於第20條則為例外情形,適用於有數名共同債務人且其住所地分別屬不同法院管轄時,各該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轄權,債權人可選擇其中之一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若依其他條文存在共同管轄法院者,則應由該共同法院專屬管轄。
 
此一規定常見於多人保證借款或連帶債務人情況之下。在實務操作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應事先確認債務人最新且有效的戶籍或營業地址,並據此確認應向哪一法院提出聲請。若聲請人未依上述專屬管轄原則提出聲請,法院審查後將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且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此舉固然保護債務人免於受無管轄法院之命令拘束,但對債權人而言,若誤向無管轄法院提出,亦將徒增時間成本與程序瑕疵。因此,確實掌握債務人可送達的「住所地」或「營業所地」資訊,是聲請支付命令成功與否的關鍵前提。
 
法院審查支付命令聲請時,除基本形式要件外,對於是否具備管轄權亦屬必要審查項目,故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所引各條文管轄原則,是每位聲請人應嚴肅對待之程序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雖民事訴訟中常見契約當事人於契約中約定以特定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例如約定債務發生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此種合意管轄僅適用於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對於支付命令而言,法院不受此種約定拘束,仍應依上述法定條文確定管轄法院,否則法院亦將駁回其聲請。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管轄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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