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遭債務人異議,債權人如何維護權利?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債權人若欲維護其權利,應依法院指示補繳規費並配合法院進入訴訟程序,透過正常民事訴訟途徑審理紛爭,取得有執行力且具既判力的判決。倘若因任何原因選擇不繼續訴訟,亦可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惟須留意時效進行與證據保存,以免影響債權實現。支付命令雖為簡便追債工具,惟遭異議後即喪失效力,後續是否進入訴訟乃成為債權人策略選擇的關鍵節點,建議債權人可視個案情形評估進退之策,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法律程序順利進行並達成債權回收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失去效力,不再具備強制執行力,案件也不再停留於督促程序階段。此時,法院會依規定將債權人原聲請支付命令的行為,視為民事訴訟的起訴或調解聲請。
 
若債權人所主張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則法院通常會先排定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或債權人聲請不進入調解,則進入通常訴訟審理;若債權金額超過五十萬元,法院則直接視為起訴處理,進入訴訟審理程序。當支付命令轉為訴訟程序後,法院會於數週內寄發通知函給債權人,要求其補繳訴訟規費,該規費數額係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比例計算,並扣除原先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五百元。
 
債權人須注意,此階段法院會指定期限供其補繳費用及補正書狀,若屆期仍未補繳,則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駁回起訴,該駁回裁定雖為終局處分,但並無實體既判力,債權人仍可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以起訴方式重新主張權利。
 
若債權人依時補繳費用並配合法院指示,案件將由法院分配至合適股別進入審理程序,法院會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寄發開庭通知給雙方當事人。此時債權人應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包含借據、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契約書等,並清楚說明請求金額的依據與法律理由,以利法院審理。與支付命令不同的是,進入訴訟階段後,法院會就事實爭點進行實質審查,並得命當事人舉證、反駁與陳述意見,最後依法作出判決。
 
此程序歷時較長,但若債權人證據充分且主張合法,法院仍可裁定債務人應給付其所請求之金額,並據此取得具既判力之判決,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若債權人不願進入訴訟程序,或因成本考量選擇不繼續主張債權,其未補繳規費所致之裁定駁回並不會阻卻其日後再行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的權利。
 
此種情形下,建議債權人應評估自身債權之金額、證據力與對方財產狀況,再決定是否提訴或另以調解、協商等方式處理糾紛。另須留意,支付命令轉為訴訟後,原債權若具短期時效者(如二年),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中斷時效,經裁定駁回後若長時間未再行主張,仍可能導致時效完成。因此,債權人應持續追蹤訴訟進度並評估再主張之時效風險,以保障其權益。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異議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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