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效力為何?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之所以具強制力而為實務中債權人常用的法律工具,正因其程序簡便、費用低廉,債權人只需備妥債權相關證明並檢附聲請書,即可聲請核發,但債務人若能在二十日內依法提出異議,則案件即進入實質審理,法院將全面調查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在審理中提出完整攻防,不會因支付命令而失去抗辯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設計的一種簡化債權實現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權人請求標的是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種,且其數量確定,便得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在受理後,無須進行言詞辯論,只要債權人聲請內容符合形式要件,即可直接核發支付命令,其目的在於讓債權人迅速獲得執行名義,以促進金錢債權的實現。支付命令效力主要有三大核心,一是送達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須合法送達債務人,若法院於核發後三個月內無法完成送達,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債權人需重新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二是異議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得在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且無需附理由,只要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在該範圍內失效,案件即轉為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法院將進行實質審理,由此可見,支付命令只是債權人用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工具,並非直接裁判債權成立與否,三是執行力,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可確定,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便可持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7月1日施行的新法修正,明確規定支付命令即使確定,也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亦即確定支付命令只能作為強制執行之用,不具備如同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效力,無法排除債務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來爭執債權存在與否,這點與過去制度不同,修法後的確定支付命令性質,類似於本票裁定,僅是執行名義,並不等同法院實質認定債務存在之確定判決。因此,若債務人主張根本無此債務,或對債權有爭議,即使支付命令已確定,債務人仍可依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透過提供相當擔保,聲請法院暫停執行,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在實務上,不少民眾因未注意法院文書送達,而未及時提出異議,結果支付命令逾期確定,債權人即持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致自身財產遭扣押、查封或拍賣,多數情況發生於當事人未依法辦理戶籍遷徙或早已搬離戶籍地,法院依法送達至戶籍地並完成寄存送達後,當事人因未實際收文而錯過異議期間,此時即使確定支付命令的送達程序有瑕疵,債務人亦須循法律途徑救濟,例如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或提起確認之訴來救濟,並視個案狀況主張送達無效或債權不存在。
 
支付命令兼具促進債權實現與保障債務人訴訟權利雙重功能,其最大效力在於若債務人未異議即確定後,債權人便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迅速實現債權,但若債務人能即時異議,支付命令就失去效力,轉入通常訴訟程序,雙方再行爭執實質權利義務。此外,即使支付命令已確定,債務人仍可循法律途徑提起確認訴訟爭執債權存在與否,並得申請暫停執行,修法後已避免確定支付命令變相成為「變形判決」,保障債務人事後救濟權利。當事人若收到支付命令,切勿輕忽,應詳閱文書內容,若認為不符或債權無據,應把握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一旦逾期確定,即使日後仍可救濟,也將面臨執行風險與更高訴訟難度,建議盡早諮詢律師專業意見,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受損。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只要債權人聲請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不須經言詞辯論,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如果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常有民眾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後,遭他人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財產。多半因為未及時依法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實際住所地已變更,而未依法辦理戶籍遷徙登記,且未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也無人代收法院文書而造成。
 
 
2015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新法在7月3日生效。
 
若支付命令是在新修正法律施行後才確定的話,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判決效力,債務人若認為根本沒這筆債務,可提出確認訴訟,並透過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不再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跟本票裁定一樣,只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力」,而沒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既判力」。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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