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的使用時機如何?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是處理金錢債權的強大工具,使用時機包括債務人已逾期未還款、債權事實明確且人可尋址、希望快速取得執行名義時。只要債權人能掌握債務人基本資訊並準備妥當聲請書,即可有效運用此制度加速債權實現。債務人若收到命令亦應即時反應,避免確定後陷入執行困境。此制度簡便中仍藏風險,當事人應依法審慎操作,方能真正發揮制度所設的救濟與效率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項適用於金錢債權、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請求的簡便法律程序,當債權人面對對方積欠款項不還,尤其是在債務人身分與住址仍可掌握的情況下,聲請支付命令即成為比起提起訴訟更快速且經濟的選項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只要債權標的是金錢、可代替物(如農產品、原料)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權人皆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這類程序不須法院開庭、無須舉證證明債權成立,只要書面具備法定要件,法院就會進行形式審查,一旦審查通過即核發支付命令,並由法院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若在送達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該命令便確定並具有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即可依此進行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程序。
民眾常見的債權情境包括借款不還、薪資遭拖欠、工程款未支付、租金積欠、票據跳票、買賣尾款未清、保證金或訂金應返還卻未退還等,皆可依此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但須注意並非所有情況都能適用督促程序,例如債務尚未到期、請求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需送達國外或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依第509條)則不得聲請。
此外,聲請人必須知道債務人的基本資料,如姓名、住址、身分證號或出生日期,若不具備這些資訊,法院將無法完成送達程序,也就無法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在聲請前,建議債權人先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除可作為提醒對方履約之依據外,亦有助於日後舉證,特別是在命令未異議而發展成訴訟時,對原告極具價值。
聲請程序相當簡便,僅需備妥支付命令聲請書,內容須載明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標的與數量、原因事實、是否履行對待給付及應發命令之陳述等五項要件(依第511條),並向債務人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支付命令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實體調查,也無需召開庭期。若法院認為書狀記載不全、不符要件或標的不符適用範圍,將依第513條駁回聲請。若書狀合格,法院即會核發命令並交由書記官製作正本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到後若無異議且逾期不提出書狀,法院將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持該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機關查調債務人名下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制度的優勢在於程序速度快、訴訟成本低,聲請費用僅需繳納裁判費的一小部分,且免除冗長舉證、傳喚證人等訴訟程序,特別適合處理明確、單純的金錢債權。但也因其簡便性,制度常遭濫用,例如虛構債權、惡意濫提命令、誤送地址導致債務人未及時異議等,法院對此也有防範機制,例如聲請內容明顯無理由、或所附證據與聲請內容顯不一致者,即可駁回聲請。此外,債務人一旦收到命令即應提高警覺,若確信債權不存在、金額不符或已清償,應立即於20日內提出異議,只需提出聲明即可,無須附具理由,一旦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法院會將程序轉為通常訴訟審理,讓雙方於訴訟中爭執並提交證據。
至於債權人取得支付命令後,即可視情況進一步展開執行程序,包括聲請法院查調債務人財產,例如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薪資等,並可聲請法院拍賣財產以償債。在實務上,支付命令亦常作為談判工具,債務人面對強制執行壓力,往往更傾向儘速和解或分期清償。因此,支付命令不僅為訴訟的替代程序,更為債權人提供有效之權利實現手段。但債權人仍應審慎使用,避免因資料不全、管轄錯誤或程序瑕疵導致命令遭駁回,反而徒增成本。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注第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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