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找上門!該如何處理?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對債權人而言,支付命令是一條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的催收管道,但其書面聲請仍應嚴謹處理,避免因疏忽造成駁回或訴訟延宕;對債務人而言,支付命令代表的是法律上的警訊,若不理會可能招致執行風險,故應秉持「收到即處理」的原則,不可任意棄置忽略,以維自身權益不被侵害。總之,支付命令制度設計原意在於簡化程序、促進債權回收,但在便利與正義之間,也設下相應的異議與救濟機制,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能在合法期限內善用權利、正確應對。若能解制度內涵並合理運用,無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皆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陷入被動或錯失法定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不少人可能會感到驚慌,甚至不清楚這是什麼東西,其實支付命令是法律上督促程序的一部分,是債權人為催討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向法院提出聲請所獲得的強制執行憑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只要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請求,例如借款、租金、薪資、訂金返還、消費貸款、保證金、票據、貨款等,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這項制度的優勢在於程序迅速、成本低廉,不需要經過一般訴訟繁瑣的舉證與開庭過程,法院只要形式審查無誤就會發出命令,且若債務人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等同於勝訴判決,債權人就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實務上不僅金錢請求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若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交付一定數量的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例如一萬股股票、一百噸水泥、一車黃豆等,也都可以適用支付命令程序。法院不會實質審查債權真偽,只要聲請書中寫明當事人姓名、請求金額或物的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及法院名稱等內容,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即可能核發支付命令。
但若聲請書未具備法定要件,或明顯無理由,例如所附支票影本上的發票人不是聲請人所主張的債務人,法院也可以依第513條裁定駁回聲請。此外,聲請書若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請求標的不符合規定或欠缺具體事實陳述,也會被駁回,因此債權人雖可簡便操作,但仍不可輕忽法律要件的完整性。
聲請支付命令既簡單又方便
聲請支付命令雖然簡單、方便,不過要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還是要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4.應付命令之陳述。5.法院。」所謂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就是債權人要債務人請求給付多少錢或要求給付多少股;請求之原因事實,則例如:借貸、貨款、租金等。
聲請支付命令,依實務見解,債權人不用舉證,也就是說,不用先提供相關證物,只要書面聲請,法院不會作實質調查、也不會訊問債務人,只要形式審查通過就立即核發。實務見解認為:「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主張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亦不為調查。」(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85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要旨參照)。因此,支付命令的聲請相對於訴訟程序來的簡單、方便以及迅速(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對債務人來說,收到支付命令後最關鍵的就是20日內是否依法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若認為債務不存在或與事實不符,可以在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且不需要附理由。只要異議聲明合法提出,該支付命令立即失效,法院會將案件轉為通常民事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由雙方就爭議事項進行攻防辯論。但若債務人未於期間內異議,該命令就會「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確定的支付命令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便可以此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產,甚至凍結帳戶、扣薪都成為可能,債務人屆時將難以挽回。
支付命令聲請內容如有誤或釋明不跑,法院應裁定駁回?
支付命令制度為債權人提供一種簡便、迅速的債權實現管道,使其得以就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的請求,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而無須立即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然而,雖然此制度設計上具有程序簡化、效率高的特性,但法院仍會對聲請書進行形式審查,若聲請內容有誤或不符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仍得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聲請書須具備數項必要事項,包括當事人姓名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原因事實、對待給付之履行情形(如有)、支付命令的陳述及法院名稱,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果違背專屬管轄、請求之標的不是金錢或有價證券,法院一樣會裁定駁回聲請。而且,聲請支付命令,法院雖然不調查證據,但是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的内容、意旨,顯然沒有理由時,法院一樣可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例如:實務上認為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如果主張債務人甲是支票發票人,但是所附的支票影本證據,發票人卻不是債務人甲,法院即可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77年10月7日(77)司法院廳民四字第1196號函參照)。
至於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法律亦提供明確的救濟管道。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如對命令內容不服,可於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且異議不需說明理由,只須形式合法提出即可。只要異議成立,原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將轉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反之,若債務人逾期未異議,法院即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封不動產、扣押薪資或凍結存款等,債務人將面臨實質財產損失,且此階段將難以再進行異議救濟。
不過,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制度,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亦提供債務人於確定後得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權利。此一訴訟本質上即為債務人主張債權為虛構或已清償、無原因等情形,請求法院撤銷支付命令之執行效力。然此類確認訴訟通常需提供擔保金,並聲請法院准許停止執行程序。法院對於擔保金之核定,會依債權本金、法定利率及預估訴訟年限計算,金額可能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制度設計在於平衡債務人之救濟權利與債權人之合法利益,避免無理由地阻止執行程序。
因此,債務人面對支付命令時應立即審慎處理,即使認為自己不欠款,亦不可輕忽或置之不理,應於20日內依法聲明異議;若已逾期,則應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提起確認訴訟並準備擔保金,爭取暫停執行機會,以避免因誤判情勢而遭受不必要損失。反過來看,債權人雖然得以支付命令迅速催收債務,但若聲請內容不符要件或所附資料明顯瑕疵,法院仍會駁回,無法達成催收效果。因此,不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應對支付命令程序有所認識,依法行使權利,避免因程序錯誤或輕忽而影響自身法律地位。
此制度雖有效協助債權人迅速取回欠款,但也因門檻低、審查寬鬆,常被濫用,有人利用虛構借據、錯誤送達地點、甚至舊案重提,冒用支付命令對無辜者提起程序,因此債務人若收到法院通知,絕對不能掉以輕心,即使自認沒有欠錢也不能忽略,務必仔細審閱支付命令內容,若對內容有任何疑問或爭議,建議立即諮詢律師協助起草異議狀,確保20日內合法提出,否則一旦確定後,即使債權無效,也只能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僅需提出擔保金,還須重新進入訴訟程序,耗費更多時間與費用。
綜上,支付命令制度雖然提供債權人便捷的執行名義取得途徑,但法院對聲請內容仍有基本形式與合理性之審查義務。債權人聲請前應確保書面敘明事項齊備且主張明確合理,否則即有遭裁定駁回之風險。債務人收到命令時,則應於法定期間內審慎回應,若認債權不存在或有爭議,即應依法異議;逾期未異議者,仍得提起確認訴訟爭取翻案,但需承擔較高訴訟與擔保成本。對雙方而言,正確理解制度設計與法律效果,並依程序行動,是保護自身權利、避免訴訟風險與財產損失的最佳方式。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民事訴訟注第516條=民事訴訟注第518條=民事訴訟注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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