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忘了異議就沒救了嗎?還可以打官司救回來!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制度雖為債權人提供一條快速執行的捷徑,但其簡化審查機制亦易遭濫用。為防止無辜民眾因程序瑕疵或未及時因應而受損,法律設計上已透過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設下後續救濟管道,使債務人在未能於法定期限內異議時,仍得以「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維權,並透過擔保金制度申請暫停執行程序,防止財產立即遭扣押拍賣。民眾若面臨此類困境,應盡速諮詢專業律師,切勿放棄救濟權利,否則將錯失翻轉不利處境的唯一機會。支付命令不是不能翻盤,只要程序得當、證據明確,透過法院正當途徑仍有可能為自己取回公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我國法律設計中一項簡便、快速的債權實現制度,原意在於協助債權人於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迅速取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名義。其最大特徵為法院在發出支付命令時,並不審查債權人提出的主張是否屬實,只要形式要件具備,法院即會核發命令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若於法定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便確定(民事訴訟注第516條、第518條),債權人即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然而也因其審查門檻極低、效力卻極強,實務上常發生不肖債權人濫用支付命令程序,導致債務人一時疏忽未異議,日後即面臨銀行扣款、薪資查封、動產查封等強制執行之風險,因此常有民眾質疑,一旦錯過異議期間是否就無法挽回,事實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法律仍提供後續救濟機會,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在法院許可下聲請停止執行,條件是需提供相當之擔保。
 
實務上常見三種類型的支付命令濫用情境:第一是債權人提出虛構的借據或買賣契約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因忽略法院送達文書而未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確定後被扣薪或查封帳戶;第二種是債權人故意將支付命令送達地址填寫為錯誤住址,導致債務人未實際收受命令,支付命令逕自確定;第三種情況則為債務人已實際清償款項,惡意債權人仍聲請支付命令,家中長輩代收後誤以為是廣告郵件而未處理,導致逾期未異議。
 
這些案例在實務中屢見不鮮,受害人因一時不察而陷入嚴重法律與財務困境。雖然法律賦予債務人20天的異議權,但一旦錯失此期間,支付命令即生確定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使得債務人須面對後果。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修正規定,債務人即使未及時異議,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法院依其擔保停止執行程序,避免財產繼續遭執行。
 
法院對於停止執行的裁量,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平衡雙方利益,避免濫訴。這筆擔保金的金額通常以債權本金乘以年利率(例如5%),再乘以法院估計之可能審理期間年數計算,若係金額不大者、僅涉一審或二審案件,審理期可能為三年半左右,若係金額龐大、可上訴至三審者,則可能為四年四個月,這筆擔保金的作用在於保護債權人於停止執行期間之潛在損失。
 
倘若最終法院認定債權不存在,支付命令自失其效力;反之,若確認債權成立,法院將判決債務人敗訴並允許恢復執行程序。從此機制可見,儘管法律強調支付命令之效率,但也透過確認之訴與擔保機制設下補救與制衡,使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兼顧實質正義。
 
實務建議方面,債務人一旦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不論認為是否正當,都應儘速處理並與律師聯繫研判是否提出異議。如確定逾期未異議,也應立即啟動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程序,並視法院要求準備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此外,亦應調查債權人是否有虛偽文書或惡意濫訴事實,必要時可同時提出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告訴,避免相同手法繼續危害他人。就債權人而言,也應自律使用支付命令程序,不應以不實文書或故意誤導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否則日後不僅可能遭駁回執行,甚至面臨偽證或誣告等刑責。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注第516條=民事訴訟注第518條=民事訴訟注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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