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作業流程為何?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雖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但對於債務人可能異議之風險仍須評估,並備妥充足證據,以應訴訟之需。債權人如能善用此程序,搭配本票、公證契約、確定債權文件等資料,便能在發生債務糾紛時,有效運用法律手段保全與實現債權,降低損失並提升回收效能。支付命令不僅是法律程序工具,更是債權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提供債權人一種快速、低成本且具強制執行力的債權實現管道,尤其適用於明確、無重大爭議的金錢債務案件,如租金、借款、票據、勞務報酬、買賣契約尾款等。但也須注意,其法律效力完全建立在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為前提,若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存在、金額錯誤、已清償等理由進行異議,則案件即進入一般訴訟,債權人仍須負舉證責任。
支付命令制度在法律上稱為督促程序,就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法院根據債權人一方之聲請,不審查其主張的真偽,即為債權人發支付命令,以債務人無異議為條件,依簡易、迅速之程序,使債權人獲得執行名義為目的之略式訴訟程序。欲利用督促程序之債權人,應向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定之特別審判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注第510條)。
法院根據債權人一方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不審理其主張之真偽,亦即不訊問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如認為具備要件,即為債權人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如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21條)。債權人得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支付命令程序是一種債權人可利用的簡便法律手段,目的在於就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的請求,迅速取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名義。此程序屬略式訴訟制度的一環,稱為「督促程序」,其最大特點在於債權人無須證明債權內容的真偽,法院也不會審查債務人是否確實欠款,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並形式上符合要件,法院即可核發支付命令,並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條件,使其與確定判決具相同效力。整體流程由債權人聲請開始,應向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法院收到聲請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由書記官進行初步審查,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裁判費繳納情形、債權憑證是否齊備等,如認為程序合法且聲請資料具備,即製作支付命令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審閱核定,接著由錄事在七日內製作支付命令正本並送達債務人。
若債務人未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自動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債權人無需再提出訴訟,即可持支付命令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如查封財產、扣押薪資、拍賣不動產等。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內容有異議,則可於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一旦異議成立,該案件即視為提起訴訟,依正常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法院將依當事人繳齊送達證書後分案至本院民事庭或簡易庭處理。此外,若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如地址錯誤或債務人遷居,法院將依戶籍資料進行重新送達,若仍送達不到,於三個月後發出失效通知給債權人。若有多位債務人,僅部分人提出異議,該部分即轉為訴訟,其餘未異議者則在民事庭釐清異議效力是否擴及後,由非訟中心核發該部分之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依據。
從法院內部作業程序觀察,支付命令聲請後,將由分案人員將卷證送交承辦書記官進行形式審查,確認裁判費、聲請書內容與債權憑證是否齊備,並製作支付命令原本,送交司法事務官審核。如發現資料不足,法院得定相當期限命債權人補正,若屆期未補正,法院將駁回聲請,並發裁定原本通知當事人。完成發命程序後,錄事須依支付命令原本製作正本,並依時限送達當事人。支付命令送達後,如合法送達且無人聲明異議,錄事將計算確定日,並核發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聲請人不需再提出任何申請。卷宗於程序結束後,經書記官整理裝訂,由錄事移交至檔案室保存,至此支付命令整個程序告一段落。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注第508條=民事訴訟注第510條=民事訴訟注第512條=民事訴訟注第514條=民事訴訟注第518條=民事訴訟注第52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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