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作為「追債」方式?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乃為保障債權人能迅速實現其請求權,特別適用於債務明確、證據齊備之情形,債權人只要準備完整資料,即可快速申請並啟動執行程序,為討債提供一條高效又省錢的法律途徑。惟此制度也對債務人提供適當救濟機制,以免無辜者遭受不當執行,形成保障債權實現與程序公平的雙重機制。建議民眾在面對債務未清情形時,可優先考慮支付命令作為法律行動的第一步,善用其效率優勢,而債務人若收受支付命令,亦應審慎因應,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透過對支付命令制度的充分認識與合理運用,當事人才能有效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財產權益,避免因程序誤解或疏忽而造成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是一種迅速、簡便又省錢的合法追債程序,特別適用於債權明確、金額具體、無爭議的案件情形。無論是商業交易中的貨款、承攬款,或是私人借貸如朋友、親戚間的金錢往來,只要對方已屆付款期限仍未清償,債權人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設立的「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給付義務。
 
這種制度在實務上被銀行、電信公司、稅務機關等廣泛使用,也是目前最常見的債務催收手段之一。支付命令的優勢在於相較一般訴訟程序更為快速與低成本,聲請費用僅新台幣500元,不需開庭。法院僅依債權人所提出的書面聲請與證據進行形式審查,若無明顯違法或瑕疵,就會核發支付命令,並由法院以掛號寄送給債務人。此一過程中不進行實質審理,因此程序簡便、效力快速,為債權人節省大量時間與訴訟成本(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然而,為平衡債務人的權益,法律也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有異議,得於20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只要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案件將移由法院依通常訴訟或調解程序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須填具「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須明列雙方當事人之基本資料、請求金額、利息、請求事由與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包含借據、轉帳紀錄、契約書、發票、對話截圖等,須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並具體明確。聲請法院原則上為債務人戶籍或住所地地方法院,不能依契約中所約定的管轄法院辦理。法院受理後會審查資料是否完備,若有缺漏會發函請補件,例如常見的情形如要求補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債權人能於法院指定期限內補正完畢,法院就會進一步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倘若債務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該命令即具強制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權人可憑此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如查封動產、不動產、薪資或銀行存款。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不理會,也不提出異議,則20日屆滿後命令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查調債務人財產,包括國稅局的財產清單、法院查詢之勞保資料與股票帳戶、監理站的車籍登記等資料,若查得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即可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或扣押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有執行力,卻不具備既判力,亦即其效力僅限於強制執行的基礎,並不排除日後另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因此即使債權人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仍可再就同一債權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權,讓法院就實體權利進行審理與判決。
 
此外,由於支付命令不適用於行為義務(如交屋、修繕)或對待給付尚未履行的情形,債權人若未先行履約,即不得聲請支付命令。又依法律規定,支付命令不得透過公示送達或國外送達,若三個月內無法合法送達於債務人,該命令即失其效力,必須重新聲請或轉為訴訟程序進行。(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實務上也有許多詐騙或濫用支付命令的案例,例如不肖人士以虛構借據聲請支付命令,意圖藉此壓迫對方還錢或製造債務關係。對此,債務人若收到支付命令,應立即詳讀命令內容,若認為不符,應把握20日內提出異議,以保護自身權利。若錯過異議期限,儘管仍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程序較為繁瑣且須自行負舉證責任,風險與成本皆較高。

-債務-債務催收-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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