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債務,婚後老公得代償?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女方婚前債務在法律上屬其個人責任,結婚後男方無需代為清償,其財產亦不因婚姻關係遭追償,除非其自願成為保證人或與女方聯名承擔債務,否則原則上不會因此受到法律上之財產執行影響。惟若將來因實際生活財務混同或聯名購置財產,仍應審慎規劃及記錄資金流向,以利日後清楚劃分責任與債務,避免產生婚後債務責任延伸之爭議。建議在婚前即與律師討論婚後財產制度安排、債務風險控管與信用維護機制,始可保障雙方婚後生活之安穩與法律責任之界線清楚。
律師回答: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婚姻雖然是兩人之間的身分關係結合,但並不表示婚後其中一方就須承擔對方在婚前所產生的債務責任。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明定,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者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依據第1018條,夫或妻均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再依第1023條第1項明定,夫妻應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可得出明確結論,即使夫妻結婚,婚前的一方債務並不因此轉嫁至他方,婚後的配偶僅就其本身名下的財產及其本人所承擔的債務負責,並無需連帶清償對方婚前所欠卡債或其他債務。
換言之,倘若女方在婚前即積欠信用卡債務,婚後未將男方列為債務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者,該債務仍屬女方個人責任,男方之財產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特別是如男方名下的房屋、汽車或其他財產,並未登記為與女方共有或轉讓為聯名所有者,則債權人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或查封該些財產。實務上銀行或徵信機構若欲追償債務,也僅能針對債務人本人之財產進行法律程序,並不會因婚姻關係而直接影響到配偶之財產。
另依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時,除非出現擔保不足之情形,否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即表示即使夫妻結婚,也不當然成為對方貸款的擔保人。即使在貸款申請書中提及配偶資料,亦僅屬附帶性資料,不構成對配偶信用之全面審查。
再者,若男方以本人名義購屋並向銀行辦理房貸,銀行將主要審核之因素為擔保品即該不動產本身之鑑價金額,其次為借款人本身之收入與信用狀況,至於配偶之信用紀錄,原則上在未涉及保證或聯貸之情況下,並不會對貸款成數或核貸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亦不得擅自查詢第三人之信用資料,故配偶如不同意提供其信用查詢資料,銀行依法不得擅自為之。
因此,女方婚前即已協商之卡債若中斷繳納,亦不會因結婚而由男方繼續清償,亦不會因女方信用受損而導致男方在貸款申請時受到不利對待,惟若未來雙方在婚後有聯名貸款或共有財產購置,則須就該財產或貸款負連帶義務。惟仍須注意,如婚後生活費用支出、家庭事務融資、或共同名下帳戶若混同資金使用,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或具有連帶性質,於婚前清楚約定財產分立,並避免以配偶名義或資產償還婚前債務,以免爭議。
-債務-債務催收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12-1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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