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債權的毀損債權罪有什麼法律問題?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以阻卻原有債權實現,無論在民事上或刑事上均有重大法律風險,一旦債權人積極主張撤銷權並提出毀損債權罪告訴,若能舉證脫產行為及虛偽債權形成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後,即屬高風險犯罪行為,實務上已有多數判決認定構成罪責,因此,債務人不應心存僥倖製造假債權規避責任,債權人則應善用法律機制維權。
 

律師回答:

少年無照駕駛導致死傷事故,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例代為賠償後,依法對肇事少年及其父親提起求償訴訟並取得確定判決。在法院執行房產拍賣所得價金時,陳父卻讓其妻憑一張本票裁定參與分配,據稱該張本票是為反映房貸多年由其妻繳納,實際構成債務關係。但檢方認為該本票係事後簽發,且在債務人已知保險公司取得判決、即將啟動執行程序的情況下才製造此債權,其目的顯係在於減少保險公司可實現之債權份額,因而認定有毀損債權之犯意,進而對夫妻兩人提起公訴。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毀損債權罪,是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一項罪名,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明知債權人已有強制執行名義、可依法進行強制執行之際,為損害債權人權益,而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加以毀壞、處分或隱匿,使債權人無從實現債權。
 
只要債務人是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的主觀意圖,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中,較常見的是債務人為阻止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實現債權,設計各種方式掩藏或轉移財產,甚至製造虛構債權,以便第三人能名義上參與分配或抵消債權,實際卻使原本應該清償的債權被稀釋、剝奪。製造假債權以進入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即屬此類行為之一,其法律問題十分嚴重,涉及民事詐害債權行為,更可能構成毀損債權罪。
 
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這段期間是所謂的將受強制執行的意思。何謂執行名義?
 
就是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依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執行名義包括有:「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等……。當債務人拒絕清償,債權人可以拿著像是判決書等執行名義到法院以強制方式執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然後強制清償債權。但有時債務人會故意增加假債務,讓假債權進來參與分配;或是故意把財產以假買賣方式處分,這時債權人該怎麼辦呢?
 
法院對此已有諸多判決,均認為債務人在已受法院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確立後,若仍為不當處分,並造成債權人權益受損,即難以脫罪。
 
但是,若債權人是合法的處分財產,就不會有毀損債權的問題,不過有時很難分清楚。亦即,是否會因為債權人已持有執行名義,債務人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務人對其財產就失去處分權呢?可能還是要個案討論。
 
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應就行為人有無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及犯行加以判斷,即債務人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主觀上須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客觀上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須依證據加以認定,不得僅以行為人客觀上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即遽行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必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並不僅看形式上是否有簽署票據或債務文件,而會進一步審查該等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於早年形成並持續存在、是否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前即為既成之債,否則即難排除債務人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尤其在債權人已持有民事確定判決、本票裁定或其他可為強制執行之文件的情況下,債務人本應預期自己財產將受查封、拍賣、分配之處境,若在此時仍與特定親友製造高額本票或借據,無異於欲將有限財產轉移予特定人,對真正債權人形成不利益結果,法院與檢察機關多持認定有罪之立場。
 
需要注意的是,毀損債權罪屬於主觀與客觀要件兼備之構成要件,非僅財產處分行為即當然成立,實務認為須特別審酌債務人是否知悉自己已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階段、是否明知債權人已持有執行名義並可能發動執行程序,仍進行財產轉移且非出於清償目的,法院方會認定具有毀損債權之主觀犯意。
 
例如,若債務人將房產出售給真正債權人以清償另一筆合法債務,或其財力雄厚,處分財產後仍能償還債權,法院通常不會認定其有毀損債權之意圖。但若製造虛偽債權,使本不具清償權利者參與分配,實際結果造成真正債權人之受償比率降低,即屬構成毀損債權罪的高風險行為。另須注意,毀損債權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債權人若知悉債務人脫產或製造假債權,應自知悉行為人及犯罪事實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將喪失追訴權。
 
對債權人而言,除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追回處分財產,也應斟酌是否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藉以防止債務人故意脫產而逃避清償責任。在執行實務中,法院亦會對聲請分配之債權進行審查,債權人可針對參與分配的可疑債權提出異議聲明,法院若認定屬虛偽債權,將不准其參與分配,以保障真正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益。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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