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毀損債權,該怎麼辦?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面對合法債務,應誠信履行還款義務,倘若債務人選擇以各種脫產手段逃避責任,不僅違反民事上的債務履行義務,更可能觸犯刑事法律,遭受追訴處罰。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應即時行動,綜合運用假扣押、撤銷訴訟、強制執行與刑事告訴等多重手段,積極捍衛自身權益,切勿坐等對方自動履行而喪失時效及程序上先機。在制度保障與實務操作間,及時、主動、專業的法律策略,往往才是保障債權實現的最有效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權人經過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依法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最擔心的事情之一,就是發現債務人惡意脫產、轉移財產、設定假抵押權或與第三人串通製造假債權,導致法院雖然核發執行名義,但實務上卻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
這樣的情形,可能已構成刑法第356條所稱的毀損債權罪。依該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項:一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即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二是債務人主觀上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意圖;三是客觀上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具體行為。
簡言之,若債務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尚未受償完畢,債務人卻將其名下房地產過戶、車輛移轉、現金提領、虛構債權人參與分配,或設立假本票、假借據等,使得債權人無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其債權,這種行為即可能觸犯毀損債權罪。
值得注意的是,毀損債權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債權人必須於知悉犯人與犯罪事實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喪失追訴權,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有可疑處分行為,應儘速調查財產動向,保留證據,並諮詢律師研擬是否提告。
此外,民事法上也提供相關救濟工具以防止及追討債務人之脫產行為,其中最重要的為民法第244條所定的詐害債權撤銷權。依該條規定,債務人若將財產以無償方式轉移,如贈與給親人、信託給關係人等,即使形式上合法,但若因而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即可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將財產回復原狀供強制執行之用。
若是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財產,例如低價出售予第三人,則須債務人與第三人皆為惡意,即受讓人明知債務人有債務、明知處分行為將侵害債權人權益仍接受交易,方可撤銷。撤銷訴訟的時效為自知悉該處分行為及相對人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最遲不得逾該行為時起十年,因此債權人應盡早採取行動(民法第245條)。
另一方面,債權人若在訴訟中已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卻無法立即證明其行為違法,則可考慮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訴訟保全措施,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訴訟終結前將財產處分或隱匿,使將來勝訴判決無法執行。
惟聲請假扣押需向法院證明有債權存在,且有將來強制執行困難之虞,若無法舉證法院通常不予裁定,因此債權人應於訴訟過程中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蒐集其異常處分跡象,如不動產突遭轉讓、公司股權異動、銀行帳戶異常提領等,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即應儘速聲請假扣押,以先行凍結財產避免脫產。
實務上常見的債務人脫產手法包括:以假買賣、假借款形式轉移財產;與親屬簽訂假債契約製造優先受償順位;製造虛偽本票以利第三人參與拍賣分配;設立人頭公司轉移資產等。面對這些手法,債權人除可提出詐害債權撤銷訴訟及聲請假扣押外,亦應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以毀損債權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追究債務人及共犯之法律責任。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將唯一房產登記過戶給配偶,聲稱係償還過往借款,但實際上配偶從未付款,亦無借貸契約佐證,且在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前後即完成過戶,明顯係為規避債務,債權人即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同時亦可依刑法第356條提出毀損債權罪之告訴。若登記過戶文件係由地政機關基於債務人虛偽陳述製作,則亦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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