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債權?債權人的最痛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不等於就可高枕無憂,面對債務人以假債權、脫產手段拖延或逃避清償,必須結合法律知識與程序戰術,預作保全、善用異議與刑事途徑雙軌並進,方能有效遏止惡意操作。債務人倘藉設局規避強制執行,不僅無助解決債務問題,更可能身陷刑責,終將得不償失。對債務人而言,守信清償才是唯一正途;對債權人而言,謹慎防範、據法維權,才能避免勝訴變成白卷,讓「假債權」這把刀刺不進合法債權的防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債權追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為逃避清償義務,往往採取轉移財產、偽裝債務等各種手段,其中「假債權」的製造尤為惡劣,不僅嚴重妨礙強制執行程序,更令債權人心血化為烏有。尤其當債權人經過多年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可執行之調解筆錄,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後,卻遭遇債務人設局製造虛假債權,導致執行所得遭不實債權人分配,使得原本應全數清償的債權無以實現,其背後所隱含的損害不僅在財產,更侵蝕司法正義的根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秩序、善良風俗且具相互承認基礎,得聲請法院裁定承認,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刑法第356條所稱「損害債權罪」,乃針對債務人於即將或已遭強制執行時,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故意將自己財產毀壞、處分或隱匿之行為予以處罰,其構成要件包括:一、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二、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之際為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三、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
 
在法院已受理債權人執行聲請、可預見查封在即之際,為規避執行主動製造虛假債務關係,即屬處分財產之行為,若其目的為損害李的債權人地位,依法即構成損害債權罪。再者,製作虛構借款關係並經由法院調解程序載入筆錄,若有意使法官、書記官登載不實內容,則觸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類似行為亦常見於支票跳票、本票偽造、抵押權虛設等形式,藉此製造參與分配的「優先債權」,惡意分薄真正債權人之受償比例。實務中,若債權人E對債務人F有1000萬元債權,F為虛增債務減少E的受償比例,故意製造G之支票債權200萬元、H之本票債權400萬元、J之借款債權400萬元並設定I之抵押權600萬元,拍賣所得若為1200萬元,因優先分配及比例分配規則,E實際僅可分得150萬元,其餘款項遭虛構債權人攫取,權利形同泡影。更惡劣者在於,若E未就G、H、J之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抵押裁定提起異議,形式上便無法阻止其參與分配,實質上卻可能因通謀虛構債權而構成損害債權罪及刑事詐欺、偽造文書之刑責。
 
此時,E僅得透過刑事程序或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詐害債權之訴)請求撤銷該等處分,惟證明之難度及程序時間所需,常使救濟無法即時,權益已難回復。
 
針對上述情形,債權人應提前部署,一方面訴訟前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脫產或設立虛偽擔保,另一方面應密切關注執行程序中是否有第三人異常聲明債權或參與分配,倘發現疑似虛假債權,即應提起異議程序或刑事告訴,並保全相關事證,如契約書、票據真偽、資金流向等,以強化法律主張基礎。此外,法院實務亦認為,若債務人明知無債權存在仍於調解或法院程序中表示有借貸事實,足以構成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非僅影響分配比例問題,而為妨害司法正當性之重大行為,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356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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