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損害債權罪之設計意義在於確保債權人於已取得法院強制執行名義後得實現其債權,不致因債務人脫產而淪為空頭債權。債權人於債權成立初期即應審慎調查債務人資產狀況並保存財產資訊,訴訟前可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訴訟勝訴後應立即聲請執行,發現異常處分時則提出撤銷訴訟及異議程序,若行為涉及刑責,更應積極提出刑事告訴。透過民刑雙軌並進、程序與策略之適當運用,方可有效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遏止債務人濫用法律漏洞規避責任,確保法律制度公正與誠信之運行。
 

律師回答:

損害債權罪是我國刑法中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一項刑事規定,其主要規範於刑法第356條,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於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即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的狀態下,基於損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將自己名下之財產進行隱匿、毀損、處分或其他足以妨害債權實現之行為,使債權人陷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此一罪名並非單純針對債務人財產處分行為本身進行處罰,而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實現的明確意圖,且客觀上確實妨礙執行程序之進行。
 
實務解釋所稱的「得為強制執行之際」,必須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調解成立、強制執行公證等,並依法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在此期間,若債務人為規避責任,私自將不動產移轉予關係人、將動產藏匿、創設虛偽債權供第三人主張清償權或參與分配拍賣價金,甚至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而導致執行不能,其行為均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債權人必須在知悉犯罪人及犯罪事實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即喪失追訴權利。
 
實務常見情形為債務人於判決確定後,將唯一可供清償的不動產登記移轉予親屬,或製作虛偽本票供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取得分配順位,使真正債權人無從受償,此種情形即屬於典型損害債權罪的態樣。為防止債務人於訴訟期間或執行程序中脫產,債權人應於債權初成立時即注意債務人財產狀況,並採取必要法律保全措施,包括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假扣押主要針對金錢給付請求,目的在於預先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執行;假處分則適用於非金錢債權之保全,例如禁止債務人處分特定不動產、設備或股權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在雙方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維持現狀,以避免一方先行改變現狀而影響他方法律地位,三者均須證明保全之必要性及提供擔保金,以防濫用制度。
 
若債務人已完成財產移轉,債權人可另循民法第244條提出詐害債權撤銷訴訟,該條規定債務人若將財產以無償處分或以顯不相當之低價與明知情事之第三人為交易,致使債權人受償受阻,則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處分行為並代位請求回復原狀,無論受讓人是否為債務人之配偶、子女或朋友,債權人只須證明債權存在、處分有害其權利、第三人知情,即足以成立撤銷要件,法院裁定撤銷後,該財產將視為未曾移轉,恢復原屬債務人所有,得供強制執行使用。
 
此外,若債務人脫產手法涉及虛構債權並欲分配價金,例如創設虛偽本票請求債務人返還金錢,取得支付命令後聲請執行並參與分配,此時債權人應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聲明,主張該債權虛偽並請求法院排除其分配順位。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就該異議進行審查,如認定虛構情節屬實,則不予分配,否則將嚴重影響正當債權人清償比例。進一步而言,債權人亦可同步對虛偽債權人提出告訴,追究其幫助損害債權之刑責,對於聯合脫產行為人給予法律上的嚇阻效果。
 
為防範債務人於訴訟期間或執行程序中惡意脫產,債權人應採取下列法律手段進行保全或追究:
 
第一,於民事訴訟提起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其處分或移轉。假扣押主要針對金錢債權,假處分則可保全非金錢債權標的物的現狀,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用於維持現狀避免法律關係變更,三者均須依法提出保全之必要性及擔保。
 
第二,當債務人已經為不利於債權人之財產處分,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該條明定債權人得於債務人將財產以無償或低價處分,或與明知損害債權的第三人為有償處分時,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並代債務人向第三人請求回復原狀。舉例來說,債務人將不動產贈與其親人,或以明顯低價出售予配偶、子女,債權人可舉證該等行為損害債權實現並無交易正當性,即可提起撤銷訴訟。
 
第三,若債務人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債權人可依刑法第356條提出告訴,追究債務人損害債權罪之刑責。此罪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告訴之目的在於透過國家刑罰威嚇手段遏止債務人脫產意圖,若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除加諸刑罰外,實務上對於民事執行程序中發現虛偽債權或脫產行為之第三人,也會對其認定不具正當受讓地位,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或參與分配。
 
實務上,損害債權罪常與詐欺、偽造文書等刑事犯罪並行處理,檢察機關可依行為人惡意程度與脫產手段並列多項罪名提起公訴,對於嚴重妨礙執行程序者,法院亦可能加重處罰。值得注意的是,若債權人未及時提起告訴,縱然後續發現債務人確實脫產,也無法追究其刑責,僅能透過民事撤銷或第三人不當得利返還程序救濟,因此債權人應把握時效積極處理。

-債務-債務犯罪-毀損債權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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