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高利貸,甚至觸犯重利罪時,債務人還需要還錢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因此面對高利貸,債務人最佳策略是依法拒絕支付高於年息16%的利息,並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暴利行為或契約無效,必要時亦可檢舉債權人觸犯重利罪,但須有心理準備,即便債權人遭刑事處罰,仍難免須返還本金金額,這是法律維持基本債務秩序的底線,債務人無法依債權人違法而主張完全不還錢,法律雖然保障債務人不被高利壓榨,但也不容許惡意規避已經取得的資金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放高利貸甚至已經觸犯重利罪時,債務人是否仍需還錢,其實在法律上有相當細緻的處理機制,並不是因為債權人犯法,債務人就能完全不用還錢,而是要區分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兩個層次來討論。
首先,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若債權人利用他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放款時要求高額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即構成重利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種行為俗稱高利貸,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然而,法律對於重利罪的處罰,仍限於債權人實際收取到重利的時點,若尚未收取,因該罪無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尚不構成刑事責任。而且,即使債權人因此受刑事處罰,並不代表借貸契約本身自動無效,債務人仍必須依民事規範處理債務問題。
民事部分的首要重點在於利息規範,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年息16%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可拒絕支付超過16%的利息部分,僅需支付合法範圍內的利息與本金,因此即便債權人收取50%年利率,債務人只需支付16%利息,超過部分無效且無需給付。
其次,債務人還可主張民法第74條的暴利行為救濟,若債權人趁債務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時,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達成借貸,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契約或減輕給付金額,若法院認為該契約確屬暴利行為,不僅可撤銷契約,還能減輕債務至公平範圍內,甚至將利息降至16%以下,視個案公平性而定,然而,即使契約被撤銷或利息被減輕,債務人仍須返還已實際取得的借款本金,法院會命雙方回復原狀,債務人仍須償還取得之借款金額。
第三,債務人亦得主張該契約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屬無效,但法院實務對此認定極為嚴格,必須達到顯著違反社會道德及法律秩序的程度才可能被認定無效,且即便契約無效,債務人仍須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亦即將已取得的借款本金返還給債權人,因為無論契約是否有效,債務人基於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仍負有返還本金的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償還能力卻仍故意放貸,否則債務人難以主張不還本金。
因此,即使債權人明顯放高利貸並觸犯重利罪,債務人仍必須償還本金及法定利息範圍內的利息,不能因債權人違法就全然否認債務,刑事責任與民事債權是兩條獨立運作的法律軌道,債權人受刑事處罰與債務人是否需還錢並不直接相關,債務人即使成功主張契約無效或暴利行為,也無法逃避返還本金的義務,因此債務人面對高利貸時應採取正當法律手段處理債務,優先向法院聲請減輕利息、撤銷暴利契約,並依法返還合法範圍內的本金與利息,避免不法債務繼續擴大。
至於債權人若觸犯重利罪,則交由檢警機關偵辦起訴,債務人不應寄望債權人坐牢就能免除債務,法律上並未賦予債務人這種特權,實務上若債務人直接拒絕還錢而不經訴訟途徑,反而可能成為新糾紛的開端,甚至被債權人起訴請求本息清償。
因此面對高利貸,債務人最佳策略是依法拒絕支付高於年息16%的利息,並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暴利行為或契約無效,必要時亦可檢舉債權人觸犯重利罪,但須有心理準備,即便債權人遭刑事處罰,仍難免須返還本金金額,這是法律維持基本債務秩序的底線,債務人無法依債權人違法而主張完全不還錢,法律雖然保障債務人不被高利壓榨,但也不容許惡意規避已經取得的資金義務。
-債務-債務犯罪-重利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7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5條=刑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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