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是犯罪嗎?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欠錢不還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如涉及「自始無履行能力與意圖」或「使用虛假擔保物」的詐欺行為,則仍有構成詐欺罪之可能,債權人若確信遭詐欺,應備妥完整證據再提告,債務人則應妥善應對並誠實答辯,避免無辜遭誣指詐欺,雙方若能早期妥善溝通協商,並適時運用法律途徑解決,方為穩當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欠錢不還在台灣法律上原則上並不構成犯罪,這類債務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即使債務人拖欠債務或拒絕清償,原則上應由債權人循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例如提起借款返還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等保全程序,法院裁判確定後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扣押債務人財產來清償債務,這類案件實務上常被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指的就是債權人利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迫使債務人還錢,藉由刑事告訴來達成討債目的,但若實質上僅是單純債務糾紛,法院與檢察官最終仍會認定為民事問題,不涉刑事犯罪。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欠錢不還確實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主要有兩種例外情況:
 
一是債務人在借款時即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且無意清償,卻仍以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方式詐騙對方交付金錢,亦即「自始無履行能力與意願」的詐欺行為。
 
二是債務人交付偽造或虛假的擔保物,如假土地權狀、虛構的應收帳款、虛假的存摺或人頭支票等,使對方誤信而交付金錢,這類行為構成詐欺罪,並非單純的債務糾紛。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詐術並不限於積極欺騙行為,也包括消極不告知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
 
A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向B借款一千萬元,並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屆期還本,事後A雖未還款,並且避不見面,B認為受騙而提起刑事告訴,但要成立詐欺罪,必須檢驗A當初借款時是否存在詐欺行為與詐欺故意,詐欺罪的法律要件在於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且實際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如果A借款時確有真實投資需求,並未虛構事實或隱匿重大資訊,且過程中也曾如期支付利息,僅因投資失敗導致後續無力償還,這樣的情況仍屬一般借貸糾紛,並不構成詐欺罪,B即便提起刑事告訴,也多半會被檢察官以「單純民事糾紛」為由不起訴處分,B若想要追回借款,仍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償還。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指的是表面上看似刑事犯罪,實際上卻僅屬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的案件,在法律性質上,本質為單純民事法律關係,卻被債權人透過刑事程序進行討債的情況,這類案件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極為常見,因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是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各類私法法律行為,其性質均屬私法範疇,若發生財務糾紛,正當處理方式應是循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透過非訟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債權,甚至尋求鄉鎮市公所調解,這些程序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正常管道。
 
然而,實務上許多債權人為節省民事訴訟的時間與費用,或希望透過刑事程序給債務人心理壓力,便將原本單純的債務糾紛,包裝成刑事案件,直接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藉此達到迫使債務人出面清償的目的,這類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偵查程序來討債的案件,實務上便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其實質並非刑事犯罪,僅屬民事債務爭議,因為刑事案件中檢警的調查程序不需當事人負擔費用,許多債權人便利用這一點,試圖讓債務人因刑事被告身分的心理壓力而低頭還錢,甚至意圖讓債務人害怕遭判刑坐牢而主動和。
 
然而,這類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多數無法成立刑事責任,檢察官通常在偵查後會以「純屬民事糾紛」、「不成立犯罪」為由處分不起訴,法院若收到此類案件,多半也會駁回起訴,根本無法達成債權人利用刑事訴訟達成清償目的的期待,至於債權人是否真的能提告詐欺罪,必須審慎檢視該案件是否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詐欺罪成立需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三大要件,若債務人在借貸當時並未施用詐術,而是基於真實經濟需求或單純資金調度失敗,僅因事後還款困難或惡意拖延,即便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也無法構成詐欺罪,
 
然而若A當初借款時就刻意虛構投資計畫或偽造財力證明,例如提供假土地權狀、虛構應收帳款,或根本無資金來源,明知絕無還款能力卻仍以不實擔保物向B借款,此時即屬刑事詐欺罪,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不法所有,客觀上也使用詐術,令B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這類案件就屬於刑事犯罪,債權人B提起刑事告訴即屬正當,檢察官會依法偵辦,且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因此欠錢不還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借款時的行為與意圖。
 
若債務人自始即無還款能力與意圖,且故意誆騙借款,或使用假擔保物,則屬犯罪,否則一般借貸糾紛只能走民事訴訟路徑,若債權人想提告刑事案件,應審慎檢視案件性質,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法律要件不符,浪費時間與資源,也避免讓檢警機關留下濫用刑事訴訟資源的觀感,建議債權人事前可先諮詢律師,釐清提告可能性與風險。
 
至於債務人若因債務糾紛遭刑事傳喚,也不可掉以輕心,因為財產犯罪刑度頗高,應主動備妥借款證據、還款紀錄與資金用途說明,並釐清是否確屬誤會或民事爭議,避免因辯解不當而遭誤認為詐欺行為,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最好均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與法律程序正當性。

-債務-債務犯罪-欠錢不還-詐欺罪-假性財產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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