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防止欠錢的人把自己的財產藏起來?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藏匿或處分財產,可依循下列途徑保障自身權益:一、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二、勝訴後如有脫產跡象,可依法提起詐害債權撤銷之訴;三、如於執行階段發現隱匿行為,蒐證後可提刑事告訴追究毀損債權罪責;四、交易初期應建立擔保機制或具執行力的契約文件。以上措施可強化債權保障與實現機會,避免因對方惡意規避債務而蒙受損失。在現今財產移轉手段多元且迅速的社會環境下,債權人更應提高警覺,妥善蒐證、即時聲請保全程序,並適時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提升法律手段效能,確保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利益能受到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債務人應該還錢,債權人卻擔心對方會將財產轉移、隱匿或脫產,讓判決形同具文、強制執行無從著手,此時應採取有效法律手段加以防範。首先,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之目的,將其財產毀壞、處分或隱匿,則根據刑法第356條,將構成毀損債權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罪需由債權人提出告訴才可追訴(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57條規定,故如有證據顯示債務人已有上述行為,應盡速蒐證並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藉以嚇阻或追究刑責。不過,在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之前,即於訴訟尚在進行、甚至尚未起訴之時,債務人就已開始脫產行為者,其行為雖尚未符合刑法第356條所稱「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但民事程序中仍設有保全制度予以應對,即為「假扣押」制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若就金錢給付或可轉為金錢給付之請求,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意義在於,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前,先行裁定限制債務人處分其特定財產,例如禁止其轉賣名下不動產、凍結帳戶存款或禁止動產轉移,以免其財產於判決確定前即遭脫產,導致債權人即使勝訴亦無從實現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並須提供一定的擔保金額,由法院裁定後方可進行。法院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得持裁定聲請執行機關查封債務人財產,例如地政事務所註記不動產查封、金融機構凍結帳戶、執行署查封車輛或動產。若法院認為聲請人可能濫用假扣押制度,可能要求債權人先提供擔保金,以免損及債務人合法財產權益,待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發還。
值得注意的是,假扣押可於訴訟前提出,亦可在訴訟進行中聲請,債權人可靈活運用以確保未來債權能順利執行。除了假扣押外,債權人亦可於債務人已有財產處分事實時,聲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於知其無資力清償全部債務時,仍將財產贈與他人、以顯失公平價格讓與、設定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致債權人受損者,債權人得於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宣告該交易對債權人無效,使該財產重回可執行狀態。此類訴訟雖屬民事程序,惟對債權保全仍有極高實益,特別是針對債務人將房產過戶給親友、贈與配偶子女等常見規避行為,應及早提起訴訟撤銷處分。
債權人亦應靈活運用調查程序,例如可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包括存款帳戶、不動產、汽車登記、保險給付及投資資料等,以利掌握債務人資產動向,防止其悄悄變賣財產。
另實務上也有部分法院於判決確定後依債權人聲請准許保全執行命令,直接進行查封,以利銜接強制執行流程。除法定程序外,債權人亦可於交易初期即藉由契約約定強化保障措施,例如保留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或簽立本票,以利債務不履行時可憑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有助於縮短訴訟時程及提升執行效果。至於債務人若試圖利用脫產方式迴避法律責任,並造成債權人無法清償時,債權人若遲遲未主張權利,亦可能因訴訟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因此應及早提出主張並採取保全措施。
-債務-債務犯罪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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