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盜開支票,民、刑事該如何救濟?
16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遭遇空白支票與印章遭盜用開票,不論金額大小,當事人皆可主張民事與刑事救濟,不必負擔任何票據債務,應立即提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檢警單位提告偽造有價證券,藉由法院確認判決與檢警偵辦,有效排除票據責任與刑事風險,並防止未來損害擴大,這不僅是捍衛自身權益,更是維護票據信用體系的必要行動,當事人唯有果斷運用法律手段,才能避免成為票據盜用事件的犧牲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遇到自己未曾開出的支票卻突然被拿去兌現或存入銀行,尤其是空白支票簿或印鑑章遭盜用的情況時,許多人會驚恐萬分,以為這筆金額龐大的支票債務非得認賠不可,但事實上,法律明確保障遭遇此類盜用行為的受害人,透過民事與刑事雙重管道即可維護自身權益,不必默默吞下這筆不該承擔的債務,此類問題多發生在家族企業或家庭成員間,尤其是長輩信任家人,將支票簿與公司印章放在辦公室或家中未加謹慎保管,不肖親友或員工藉機盜用支票向外借貸或擔保,當事人往往毫無察覺,直到接到銀行通知、存款被扣款或法院來函時才如夢初醒,但此時即便支票已流入市面,仍不代表發票人就要負責。
首要途徑即是循民事訴訟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票據法第5條明定,票據之責任必以本人親簽或經有效授權蓋章為前提,若票據上之簽名或印章並非本人所為,或未經本人明確授權,即屬偽造票據,發票人自始無須負責。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指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文義負責,惟責任之成立須以本人簽名或蓋章為前提,若非本人簽名蓋章,自不負票據責任,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亦明言,若有人盜用他人印章開票,即為票據偽造,受害人得提出絕對抗辯,不必負票據責任,亦得對抗任何執票人,無論執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皆不例外,實務上,當事人只要能證明票據上印章並非本人蓋用或簽名亦非本人筆跡,且無授權行為,即可提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請求判決確認不須支付票款,此類訴訟雖屬民事案件,但影響重大,因為一旦確認勝訴,法院將明文載明債務不存在,銀行與執票人皆不得再要求付款,並可進一步排除票據流通風險,確保自身財產安全。
此外,除民事救濟途徑外,刑事部分更須積極處理,因為空白支票被盜用開票行為已涉及刑法第201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支票屬刑法所稱有價證券範疇,任何人若未經權利人授權擅自開票,便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其刑度遠高於一般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01條明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偽造,指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具備票據形式、足以誤導他人信任之虛假票據,至於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該票據,或原權利人是否因此受損,並非犯罪成立必要條件,只要偽造行為既成,即可構成犯罪,受害人除提起民事訴訟排除債務外,應即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附上遭盜用支票、支票簿遺失報案紀錄、印鑑樣本等證據,以利檢警偵辦,且如欲掌握主動性亦得提出自訴,以利追訴犯罪,特別提醒此罪為重罪,警察與檢察官不會輕忽,一旦查證屬實,行為人恐面臨數年刑期與鉅額罰金,絕非輕罪可比。
若行為人係家屬或親友,受害人往往有情感考量,不願提告,但應審慎評估,因為若不提起刑事告訴,盜用者仍可能持其他票據重複犯案,甚至再利用未曝光支票冒名開票,導致受害人財務風險無限延伸,況且刑事程序不僅有助懲罰不法,更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力證據,一旦法院查明支票屬偽造,受害人更容易於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因此建議遭遇此類情況時,切勿心軟或姑息,務必同步啟動民事、刑事雙管齊下,全面堵住債務風險漏洞。
進一步而言,受害人亦應立即檢視所有支票簿及公司印章,清查是否有其他支票遺失或遭冒用跡象,並向銀行辦理止付及掛失手續,以防後續損害擴大,並建議全面更換印鑑,防範未然,此外,企業或個人日後亦應妥善管理票據與印章,設置嚴格內部控管機制,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債務-債務犯罪-支票-偽造有價證券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刑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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