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被強制執行而無法維持生活怎麼辦?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一項所設聲請與聲明異議制度,乃執行程序中極為重要之程序保障機制,特別在扣薪或查封涉及債務人基本生存時,應積極運用聲明異議爭取撤銷或減輕執行措施,以確保最低生活標準與人權保障不受債權清償之程序性壓力所犧牲。而法院在受理異議時,亦應踐行比例原則與公益衡量,透過審慎斟酌裁量達成債務履行與生存權保障之平衡,確保強制執行制度不淪為侵害基本人權之工具。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乃賦予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其程序保障與權利救濟的機會,避免因執行過程過於嚴苛或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債務人基本生活。
實務上,強制執行救濟措施主要分為兩類:
其一為「聲請」,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執行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具積極主張性質,常見如當法院未在緊急情況下許可假日查封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裁定為之;其二為「聲明異議」,則係對執行機關既已作成之執行命令、行為或不行為,主張違法或不當請求撤銷或變更者,例如法院查封債務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衣物或薪資金額過高,債務人即得聲明異議,要求保留其基本生存所需資源。近年來,強制執行法歷經修法,特別對債務人薪資扣押設有限制。
2019年新增之第115條之1規定,針對自然人勞務報酬所得之繼續性債權,不得扣押超過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並明訂此為原則性比例限制,但法院仍得就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整體公平性酌情調整,惟仍必須保留債務人之基本生活費用,此乃為平衡債權人清償權與債務人生存權而設。
此外,2018年修正之第122條明定,債務人所領社福津貼、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第三人之債權,如係維持自身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並明確將「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保護基準,旨在確保債務人不致因債務履行而喪失基本生活條件,亦考量其共同生活家屬之扶養義務。然而,第122條後段亦規定「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此乃賦予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調整執行範圍之裁量權,但其前提仍在於不得侵害債務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費用,否則將構成執行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與基本人權保障。
由此可見,倘若債務人薪資遭扣押後無法維持生活,已觸及第122條及第115條之1所保障之底線,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扣押命令,主張保留生活費。
執行法院於審理異議時,須全面斟酌債務人收入、生活成本、扶養人口、資產狀況及債權人債權性質等因素,必要時亦可命債權人提供說明或調整清償方式,以符合法律公平正義原則與最低生存保障。
在實務操作上,異議聲明應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之理由,例如扣押金額超過三分之一、未留足最低生活費、未考慮共同生活親屬等,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單、戶籍謄本、生活支出明細等,以供法院判斷是否成立。
倘若法院認異議有理由,將撤銷或變更原扣押命令,改以較合理之比例繼續執行,或命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分期清償,以保全雙方權益。
另需注意,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提出,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亦即拍賣完成、債權移轉、生效命令執行完畢等即屬程序終結,此後不得再提異議,因此債務人若發現扣押命令有不當或執行方法有侵權嫌疑,應儘早主張救濟,以免喪失法律保護機會。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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