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不動產前,應備妥執行名義正本、詳細聲請書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擔保契約及債權證明文件、必要之財產現況資料及郵費執行費用繳納證明等,法院始得受理執行聲請並進行後續程序。因強制執行程序牽涉法律關係複雜,若債權人準備資料不全或書狀內容記載不明,極可能遭法院命補正或駁回,故應審慎備妥資料或委由律師辦理,以確保執行聲請合法有效,順利達成債權回收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權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欲針對債務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等相關規定,須事先備妥完整資料並以書面向有管轄權之執行法院提出聲請。整體而言,聲請執行不動產是一項程序嚴謹且文書要求詳盡的法律動作,為避免程序遭裁定駁回或延宕,債權人應確保所提出之文件具備以下幾項要件。
 
首先,最基本也最關鍵的是「執行名義正本」,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依法定程序所取得、具備執行力的文書,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正本、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正本、或具強制執行力之公證書等,所有執行名義文件均須為正本,且若原本僅為副本或影本,則需提出法院核發之正本證明文件或載明「與正本相符」之裁定證明。
 
其次,債權人須備妥「聲請執行之書狀」,此為正式聲請文書,需記載債權人與債務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編,並於書狀中明確表明「聲請強制執行」,詳細記載請求之標的、執行名義之內容、聲請執行之具體標的物位置與標示,例如聲請查封拍賣之不動產地號、坐落地段、面積等資訊,且文末須由債權人親簽或蓋章,並提供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作為佐證。
 
再者,為證明不動產存在並確為債務人所有,應向地政事務所調取該筆土地或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登記謄本中須顯示債務人為登記所有權人或擁有可供執行之他項權利,並須包含坐落地號、面積、用途、現有登記權利、抵押情形等完整資料。
 
若執行標的為建物,則須提供建物本體謄本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謄本,以供法院確認建築與土地之整體法律關係與執行可行性。
 
此外,如債權人主張對不動產享有擔保權並據以聲請拍賣,則須另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等,前述文件應包括設定抵押當時之契約全文、擔保債權範圍與清償期限,並應一併提供借據、支票、約定利率表或其他相關債權依據,以利法院審認擔保關係與執行標的之合法性。
 
除基本文件外,若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可能轉移不動產或有其他逃避執行之虞,則可附上「財產調查報告」或聲請法院依法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現況,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法院得向稅務機關、地政機關、戶政機關、金融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債權人亦得自請查報補充財產清冊。為加速執行效率,債權人可另備附地政謄本影本作為備查之用。至於案件性質若涉及數人共有情形,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共有人持分不動產時,應檢附共有他人之資料、分割合意或聲明文件,倘共有人未同意或無法確認是否會主張優先承購權,執行程序中可能需另行公告與處理共有權人之意見與程序配合事宜,債權人亦應預做準備。
 
若執行標的上已設有他項權利如地上權、租賃權或使用借名等特殊關係,債權人亦宜預為掌握並準備對應之證據資料,以利法院後續認定優先順位與拍定效力。
 
此外,如涉及有第三人已占有使用該不動產者,債權人應備妥現場照片、鄰里說明、房屋現況調查報告或他人無權占用之佐證,供法院評估是否拍定點交或不點交。
 
若債權人希望法院拍賣完成後協助點交,亦須於聲請狀中特別註明要求法院為點交程序,並應隨案備註占用人資料與相關聯繫方式。
 
最後,債權人除備齊上述文件外,尚須依據執行標的價值預繳執行費用,金錢請求者按標的金額千分之八計收,非金錢請求如拆屋還地等則繳交新台幣3,000元執行費,並應備足郵資與行政處理相關費用。
 
聲請狀應向管轄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送達,並以書面為之,不得僅口頭聲請,必要時可併同附上法院繳費收據以利收件單位審查。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拍賣-不動產拍賣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

瀏覽次數:1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