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債權人數人聲請查封有無不同?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薪資之查封係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債務人財產自由限制最為敏感者之一,法院於實施扣押前必須依法慎審,不得簡化處理,亦不得將薪資視同一般財產予以全額扣押,對於債權人數人共同行使查封權利者,亦須統合管理與比例分配,避免產生執行重疊與濫用,確保執行程序合法、公平與有效。

律師回答:

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所定方法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薪資進行查封雖屬合法權利,但法律基於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與家庭維生需求,對薪資扣押的比例與範圍設有明確限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所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或為維持債務人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要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其扣押範圍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這表示債權人最多僅得扣押債務人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剩餘部分原則上應保留作為債務人基本生活費用,惟此三分之一比例並非絕對不變,執行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況,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生活狀況、債務人收入多寡、是否負擔眾多扶養義務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法院若認為嚴格適用三分之一比例會導致顯失公平者,得突破該比例限制,惟仍須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之生活費用。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社會救助或其他對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生活所必需,亦不得為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之標準則依據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再依債務人應負擔扶養比例估算其家庭所需生活費用,法院應於進行扣押前完成此一審查,避免違反比例原則與社會正義要求。至於債權人數人同時聲請查封薪資時,實務上各債權人並無權就同一薪資債權各自獨立扣押三分之一,而是共同就債務人同一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部分進行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債權額按比例分配查封所得,例如甲乙丙三債權人同時就債務人薪資執行查封,法院於核定薪資可扣押金額後,將依其各自債權比例予以分配扣押金額與移轉順序,且不得因債權人數多而重複扣押債務人同一薪資來源超過法定比例,實務見解亦認為薪資應以其維生功能作為保障原則,不能視為任意強制執行標的。
 
最高法院過去亦曾指出,薪資扣押雖屬合法,但應保留債務人維生所必需部分,例如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即認為即使薪資屬維生必要債權,只要扣押後不致使債務人喪失基本生活條件,仍可實施強制執行。實務中法院除薪資外,若發現債務人名下尚有存款、基金、股票、不動產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亦得命為其他財產查封,薪資僅為其中一類易執行之財產。若債權人就薪資聲請扣押,而法院發現債務人收入甚低或其家庭扶養負擔沉重,甚至無餘額可執行時,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斟酌免除或暫緩扣押之範圍,甚至駁回聲請,以免陷債務人於生活困境,形成社會弱勢循環。
 
因此,債權人雖有依法執行之權利,法院仍須於保障債權與維護債務人基本生存間取得平衡,而債務人如認薪資查封過度侵害其生存權或違反比例原則者,可聲請法院就扣押比例予以更正或聲明異議,法院於審酌後可調整原定之移轉命令,甚至廢止扣押。實務中亦常見債務人主張薪資已為家庭生活唯一來源,法院若據以認定已超出債務人可忍受負擔者,即可裁定酌減扣押比例,展現法律對於人性保障與基本權益的重視。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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