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可以停止嗎?法院停止執行之擔保金如何計算?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因債務人提訴即當然停止,必須經法院裁定,且須提出具體擔保。債權人若同意,則可簡易延緩;若無同意,則債務人須提供能補償債權人遲延損害之擔保金,始可聲請停止執行。擔保金通常依債權金額、法定利率及訴訟期間試算,且須一次繳納完畢。此一制度反映出法律對債務人救濟權與債權人受償權兩端平衡之考量,既不使債務人濫用訴訟拖延執行,也保障債權人合理預期之利益。債務人在面對執行風險時,應理性評估爭訟策略與財務能力,尋求適當之程序救濟,以保護自身權益並兼顧程序正當性。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一旦啟動,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除非債權人同意或法院依法裁定停止。
實施強制執行時,若債權人同意,也可以不經擔保聲請延緩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此一「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為法院得裁定延緩執行之前提,但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且得以再續行一次為限,逾期未聲請續行者視為撤回執行。若屬非債權人同意、而法院基於「特別情事」認定繼續執行顯不適當者,亦可依同條第3項裁定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此屬法院職權所為,常見於債務人患病、災變、程序重大瑕疵等例外狀況。
實務中,債務人為避免財產迅速遭查封拍賣,往往會結合提起異議之訴與聲請停止執行,但在聲請前應先評估自身財力是否足以負擔法院核定之擔保金額,若經試算結果負擔明顯困難,則可改採其他抗辯方式處理,避免徒勞無功。
需提醒的是,擔保停止執行並非對執行程序的最終救濟,其作用僅為爭執訴訟期間之暫時中止,並不影響債權本身是否存在。債務人如最終敗訴,仍須接受執行之結果,且所提供之擔保金亦可能被債權人提取作為受償用途。
因此,在考量是否聲請停止執行時,債務人除評估擔保金能力,亦應衡量提訴之勝算與實益,再決定是否啟動相關程序。實務操作面,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時應附具異議之訴狀、確實陳述債務關係之爭點與理由,並就擔保金額提出建議數額或資力證明,俾使法院審酌之後作成裁定。法院核定擔保金後,債務人須限期繳納至指定帳戶,繳納完成始生停止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債務人若對執行名義有疑義,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聲請撤銷調解、宣告和解無效等訴訟,並於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若認為情況確有必要,得命債務人提出「相當且確實」之擔保金後裁定停止執行;此即所稱「擔保停止執行」,在無債權人同意情況下為唯一實質上中止執行之途徑。
所謂擔保金,係為確保債權人因執行中止而可能遭受之遲延損害能獲得彌補,其計算方式並無統一法定公式,然實務上法院多採「債權金額×利率×預估訴訟期間」作為推估基準。
舉例言之,若債權人聲請執行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債務人提起異議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將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要點估計訴訟總長度為4年4個月,再按法定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即500萬元×5%×4.33年,約為108萬3325元,此即為法院可能核定之擔保金額。部
分法院甚至因裁判送達、上訴與文書處理流程繁複,可能預估更長訴訟期間,導致擔保金進一步提高至5年期的利息計算。
需注意者,法院裁定之擔保金須「一次完納」,不得分期支付,且繳納期限常為裁定送達後數日內,債務人若無力繳納,即失去停止執行機會,執行程序將持續進行。此處制度設計用意在於平衡債務人聲請權利與債權人受償權益,避免債務人藉訴訟拖延執行而致債權人權利受損。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停止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0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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