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之程序為何?
1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程序是一整套以實現判決、裁定、公證等執行名義為目的之制度化流程,於法定程序中,法院兼具審查與執行雙重角色,債權人須適時提供必要資料與證明文件以促進執行效率,並透過法院與行政機關間合作查明財產,使程序得以順利執行,並保障債權實現之權利。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程序是法院依債權人聲請,針對債務人財產或行為進行強制處分的法定程序,其核心目的在於使具有執行名義的債權實現,故此制度係保障債權人權利之終局手段。強制執行的開始以債權人提出書面聲請為起點,法院受理後依法進行程序,直至執行終結。整體程序涵蓋聲請、繳費、查封、拍賣、分配等諸多階段,亦因執行標的的性質不同,而有金錢債權與非金錢債權之別,金錢債權執行得以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債權或其他財產進行查封、變價、扣押,非金錢債權如作為義務之履行則依法院裁定方式強制命其完成行為或不作為。
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執行標的、應為執行行為或其他相關事項。第6條並規定,債權人須依其執行名義種類,檢附對應之證明文件,包括確定判決、公證書、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等,法院始得依職權展開執行程序。
至於聲請執行費用,依第28條與28-2條規定,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預納,並按執行標的價額計算,拍賣金額未滿5,000元者免徵,超過部分依比例計算或固定金額收取。再者,債權人須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第7條規定,應向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提出,如地點不明,則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若涉及跨域執行,法院應囑託有管轄權法院代為執行。
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倘若債務人死亡,強制執行不因而當然中止,法院可依第5條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繼續程序。
至於執行程序進行中若債權人未為應盡必要行為或不預納執行費,法院得依第28-1條裁定駁回聲請並撤銷原執行處分。
實務上執行最大挑戰乃債務人財產隱匿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常須透過合法方式查詢債務人財產,例如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或所得資料,或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在郵局、集保、健保、就業機構之財產狀況,或委託徵信調查。
法院於取得執行名義並認定有可執行財產後,得為查封、扣押、拍賣、交付、分配等執行處分,使債權得以清償。金錢債權部分,法院得針對債務人動產如汽車、家具等進行查封及拍賣;對於不動產則須查封登記,公告拍賣後依價金分配;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存款亦可聲請法院為扣押命令;至非金錢債權則包括交付物件、拆除建物、遷出土地、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履行等多元態樣。
值得注意者,如債務人認為執行違法或標的已不存在,可提起異議之訴、第三人亦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債務人並可依情形聲請停止或延緩執行,例如法院對執行標的是否屬債務人財產有疑義時,得依職權或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
此外,實務中尚涉及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分配聲明、優先權主張等程序,皆屬強制執行流程不可忽略之環節。終局上,法院於拍定、變價或財產分配後,依法將所得價金依各債權順序分配給債權人,若無可供清償之財產,法院將核發憑證給債權人,待發現債務人財產再行聲請執行。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強制執行法第28-1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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