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扣薪可以分別由債權人扣薪嗎?如逾三分之一如何處理?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扣薪雖可由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但薪資作為自然人之生活必要給付,其扣押比例受嚴格限制,不得逾三分之一,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相關程序辦理分配。債務人可查詢法院扣薪進度與各家債權比例,必要時應尋求法律諮詢或聲請更生程序,以合法有效整合債務,擺脫無窮償還壓力。
 

律師回答:

在實務上,強制扣薪是一種針對債務人持續性收入來源進行債權實現的重要執行手段,尤以銀行債權如卡債、房貸等為最常見。
 
若債務人積欠多家銀行款項,原則上每家債權人可依各自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包含針對債務人薪資進行扣押,但即使有多家債權人同時聲請扣薪,也不代表可以超過法律所設的比例上限,亦即不得超過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多數債權如何執行?
 
參與分配:
執行法院應為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作成分配表並訂定分配期日,各債權人須於分配表作成日前依法聲明參與,逾期聲明者僅得就餘額部分受償。法院依法將債務人已扣之薪資依照比例分配至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名下,避免出現重複扣薪或超額扣押的情形。(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32條)
 
合併執行:
另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對於已實施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其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合併其執行程序,此即保障強制執行程序集中處理原則之體現。

 
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針對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而第二項明文規定,針對自然人提供勞務獲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如薪資)與為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要的給付,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此即代表即使債務人同時面對數家債權人申請扣薪,法院亦只能依法從其每月薪資中扣取三分之一的金額作為強制執行所得,而無論有幾家債權人,或其債權金額多寡,皆須依照債權比例參與該三分之一薪資所得的分配程序。
 
實務中若某債權人認為法院扣押超過三分之一薪資比例,債務人得依法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聲請限制執行範圍,法院得斟酌債務人生活狀況,甚至酌情不受比例限制,但仍須保留基本生活費。
 
此外,如果債務人除薪資外,尚有存款、基金或其他財產,其他未參與薪資扣押的債權人可另行聲請查封債務人其他財產,法院則將依不同執行名義啟動查封與拍賣程序,並不受三分之一之比例限制。
 
但若所有債權人皆僅對薪資申請執行時,執行法院僅能從每月薪水中依比例扣除三分之一。對於債務人而言,如薪資已被依法扣除三分之一,但仍不足償還利息,導致負債逐年增加,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程序。
 
更生制度是法院協助消費者集中處理多筆債務的法律機制,只要法院受理更生聲請,債務人將暫停扣薪,並由法院統一通知所有債權人申報債權,再由債務人依自身收入與生活支出編製還款計畫,經法院審查裁定核准後,即可依更生計畫定期清償所有債務,最長七年,且執行完畢後未清償部分即免責。更生制度保障債務人在合理清償能力下重新生活的機會,避免因強制扣薪長期陷入經濟困境。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薪資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1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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