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拆屋還地,執行程序如何進行?可能產生哪些費用?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拆屋還地,亦即債務人因未合法占有他人土地而於其上興建建物,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將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者,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定程序辦理,並視具體情形逐步推進。
 

律師回答:

當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拆屋還地,亦即債務人因未合法占有他人土地而於其上興建建物,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將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者,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定程序辦理,並視具體情形逐步推進。
 
首先,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規定,債務人不交出不動產時,法院得解除其占有,改由債權人取得占有,並可於其後重複占有時再次執行。
 
此外,第125條規定本條與動產、不動產之執行規定準用於此種情形,並使相關執行程序得以延伸適用。若債務人於土地上建有建物且拒不拆除,法院得依第127條規定,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為拆除,並依必要情況命債權人預納費用,此即所稱「代履行」執行。
 
法院於代履行前得命鑑定人鑑定拆除費用之合理金額,並據以核定債權人應先行預納之執行費用範圍。若債務人或其家屬、雇工仍於房屋內占住,法院可依第100條將屋內動產點交其人,若無人收受則暫付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屆期未領者可予拍賣或其他處分,並將價金提存。
 
就實務執行流程而言,法院於受理拆屋還地案件後,將先定一合理履行期限(通常十五日內)命債務人自動拆除,如債務人無動作或表達拒絕,法院即安排強制執行。若房屋係鋼筋混凝土構造或價值尚高,法院得視情況先行勸諭雙方作價買受處理,即債權人支付房屋殘值取得所有權或債務人購回土地,若協議不成則仍須依法強制拆除。
 
為確保執行作業順利,法院會預先勘查現場,確認建物位置是否與地籍圖一致,若有界址不明,則函請地政機關派員指界,俾利精準拆除不涉及鄰地之部分。待執行期日前,法院亦會聯繫供電、供水、電信、瓦斯等單位,安排切斷管線避免執行時危及安全;如屋內有精神疾病或行動不便者,法院亦應聯絡社會局協助安置,避免衍生社會事件或人道爭議。
 
執行當日,由法警、書記官、執行人員及必要之協助單位到場,首先排除占有人,再點交動產,後續開始建物拆除工程。
 
法院將聘請合法拆除廠商,並於事前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拆除工程預定費用與時間表,如債務人不願或無力負擔,法院得依第127條規定由債權人代墊,嗣後再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並可依法聲請對其財產進行執行追償。
 
費用部分主要包含三類:一為拆除費用,即房屋結構拆除、搬運、清運、廢棄物處理等工程費用,需依房屋類型、樓層、材質及是否有違建加蓋等情況評估;二為點交動產保管及處理費用,若須暫時保管或拍賣亦須支出相對應成本;三為行政費用,包含法院鑑定費、通知費、公告費、執行人員差旅費及必要之補助費用等,均須由債務人負擔,但原則上由債權人先行預納。
 
在拆除後,土地點交予債權人,執行程序方告完成。若拆除時遭受妨害,如債務人暴力抗爭或煽動他人阻撓,法院亦得通知警察協助,維持現場秩序,並可就妨害公務行為進行刑事處理。此類拆屋還地案件,常涉及社會矚目,法院除依法進行外,亦須兼顧人道及公共安全,特別於拆除前應評估是否為唯一居所,並提前安排過渡處所或社會救助。
 
債權人則應於訴訟程序中即詳實載明拆屋範圍與土地權利,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儘速聲請執行,避免情勢變動不利權利實現。總之,拆屋還地之執行雖為不動產返還執行之一種,實際操作上牽涉範圍甚廣,須多方配合,法院對程序與人道措施均有嚴格要求,債權人如能事前準備充分並依法進行,得以順利達成執行目的,確保判決效力之實現。

-債務-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強制執行法第125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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