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是什麼?對於分配表內容有意見如何處理?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參與分配制度係保障各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的重要程序機制,其運作實需債權人主動提出聲明並注意時限,且對分配表如有異議應及時依法提出,始能確保其權利不致因程序錯失而遭受不利。而法院則應在分配表製作過程中,詳加審核各債權憑證與排序依據,並就優先權主張逐一確認,確保分配作業公正透明,維護強制執行之整體秩序與債權人權益之實現。債權人如未及時聲明參與或未針對分配表提出異議,則於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行主張,其權利僅得就餘額執行或另就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執行,故法律規定聲明與異議之時限,既係程序秩序之要求,亦為權利保障之界線,債權人自應善為運用,執行法院亦須嚴格依法處理,以確保執行實益與程序正當性並重。
 

律師回答:

參與分配是強制執行程序中,一種確保債權人能就債務人財產公平受償的制度設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2條與第33條規定,當某債權人針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亦得就該同一財產聲明參與分配,請求法院依債權比例平均受償。此制度的基本原理,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體財產,應為所有債權人之共同擔保,而非僅為優先聲請執行者所獨占。
 
因此,當債務人某項財產遭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或債權人承受後所取得價金,所有具合法債權者均可依法聲明參與,實現法律保障之公平原則。
 
依第32條第1項規定,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應於拍賣、變賣終結或交付承受之前一日以前提出,若該財產未經拍賣或變賣,則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日前一日以前以書狀聲明。此為參與分配之時效要件,逾期聲明者僅能就受償餘額參與清償,並無權要求重列於原本之分配順位。
 
進一步而言,強制執行法第33條則明定,若債務人財產已在強制執行中,其他債權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該新聲請人不得另開執行程序,而應將執行合併進行,並依據參與分配之規則共同處理。此即體現實務上為求執行統一、分配公平所採取之合併原則,避免多重執行程序造成秩序混亂或重複處分。
 
同時,法院在處理參與分配事項時,應注意有無執行名義之區別。具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只要在期間內聲明,即可列入分配,不受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之異議限制;而無執行名義者,原則上須經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得列入分配表。法院於整合債權資料後,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並應於分配日前三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各債權人與債務人,使其有充足時間審閱與提出意見。
 
若債權人接獲分配表後,對分配金額、順位、計算方式或列入債權有疑義,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提出異議。此異議非針對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資格,而是針對分配表之實際記載內容,如有認為分配金額不足、計算錯誤、優先權未予正確列示等情形者,得據以提起異議程序。異議應於分配期日前以書狀提出,並應載明異議理由及所憑證據,由執行法院審理,認為理由成立者,得命修正分配表或暫緩分配。
 
實務上,聲明異議往往涉及是否已適當列入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優先受償債權,或對於其中一債權人債權金額與利息計算有爭議,故法院應審慎核對債權憑證、判決文、執行名義及其他程序資料,確保分配程序之正確與公平。
 
尤須注意者,債權人不得於分配表作成後,才對他債權人之參與資格提出異議。蓋若參與人已有執行名義,其列入分配即為當然結果,法院不得排除之。
 
而無執行名義者是否得以列入,應於分配表作成前即經債務人或他債權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否則不得納入,法院亦不應逕自列入,故於此時若當事人已未表示異議,分配表成立後即視為程序確定,不得再對其參與資格主張異議,以確保程序安定性。
 
此外,若異議成立而致分配表需修正或重新編製,法院應依異議內容調整順位、金額,並重行送達各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利後續分配進行。若異議駁回,原分配表仍得據以執行,分配金額亦可依法提領或提存。

-債務-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分配表異議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2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強制執行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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