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與不動產之拍定人何時取得所有權?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之拍定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與時點,須符合兩項條件:其一為繳納拍定價金,其二為法院完成交付程序。拍定本身僅為資格確認,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基於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於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時即發生所有權移轉效力,無需另行登記,此係民法第759條所明定之例外情形。惟此效力之發生,仍須以執行標的物為合法之執行財產為前提,若該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不得作為執行標的,則即使拍定完成、證書發給,仍不生物權移轉效力,並得由真正所有權人提起返還之訴,法院亦應命買受人繳銷移轉證書。法院執行與買受人權利雖以程序為基礎,仍須與實體法律協調,避免形式合法卻實質違法之執行結果發生,方能確保強制執行制度之信賴與正當性。
律師回答:
動產之拍定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時間點,與不動產之拍賣不同,並未在強制執行法中設有明文規定。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之所有權,因交付而移轉。」是故,動產經法院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已取得所有權,關鍵不在拍定本身,而在於是否已繳清價金並完成交付。
也就是說,拍定僅為法院對買受人購得資格之確認,惟實際取得所有權,尚須以價金全額繳納完畢後,經法院或法院指定之保管人完成動產交付,始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此與不動產拍賣在買受人取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即生所有權移轉不同。
不動產因涉及登記制度,強制執行法第98條明文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動產則無權利登記制度,須依民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因此強制執行程序下動產拍定完成後,仍須買受人依拍賣公告繳清價金,並實際接收標的物,才能取得其所有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其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該條文雖未明示與民法物權移轉關係之具體連結,但實務與學說上均認為該規定所揭示之權利移轉,屬於民法第759條所稱「因強制執行取得物權」之法定原因。民法第759條規定,物權之得喪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若係基於強制執行等法定方式取得物權者,則無需再經登記,即得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凡基於強制執行程序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若係依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所為,於買受人領得該證書之時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倘其後無再轉讓或更予處分,即不須另行辦理不動產登記,即具備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此一見解已成為我國強制執行程序與物權變動間法律關係的通說與確定實務。惟該項效力前提在於拍賣標的物必須為合法可供執行的不動產,也就是該不動產應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法律上得為債務人責任範圍內財產,否則即使形式上完成拍賣程序,亦屬違法拍賣,不生物權移轉效力。
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範圍,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倘非更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決)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03號判決即曾表示,若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錯誤就一非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執行標的並拍賣之,該拍賣即屬無效,真正所有權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依法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不動產,且一旦法院判決確定返還,原依強制執行所發之管業證書(即今之權利移轉證書)亦當然失其效力,法院並得命買受人繳銷該權利證明文件。該案亦獲司法院以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加以確認,強調強制執行程序雖具國家強制力,但不得違反物權歸屬之實體法律規範,法院執行標的之合法性仍須受限於物權之歸屬與合法執行標的範圍。
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發管業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繳銷,業經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在案。至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係指拍賣之不動產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而言,若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即應依上開解釋辦理。(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03號判決)
實務中,執行法院於進行不動產拍賣前,雖多會檢附地政資料查明所有權人、登記現況及是否有塗銷、塗改爭議,但仍可能因資訊錯誤、他項權利尚未完成登記或註銷、或冒名登記等情形而誤將第三人之財產列為執行標的,此時若拍賣完成並由買受人領得移轉證書,其雖依形式程序取得所有權,但倘屬違法標的,第三人仍得依民法或民事訴訟法提起返還訴訟,買受人之所有權亦會因判決而歸於無效。
因此,買受人雖於形式上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然實體法律關係仍須審慎判斷,尤其涉及物權原始歸屬時,法院不會以移轉證書為絕對對抗權利之依據。
就買受人而言,其於拍賣取得所有權時即應注意執行標的物之合法性與完整性,倘屬瑕疵執行或標的錯誤,即可能面臨所有權撤銷、無法移轉登記、甚至須返還已領取不動產之風險。此外,如執行法院於發現拍賣標的有誤或買受人無法取得完整權利者,可依職權撤銷原拍定或重新安排拍賣,若已發證明者,則須依法繳銷。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民法第759條=民法第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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