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查封後一定要自己保管嗎?
1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動產查封後是否由債權人自行保管,並無絕對義務,惟如債權人選擇不保管,則應確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保管人具備履約能力,並請法院書記官就保管方式、保管人責任及限制用途明確記載於筆錄中,以利後續追究或處置。查封動產的保管既涉及法律程序也關係實務操作與風險控管,債權人應綜合考量法律規範、物品性質與成本效益,妥為規劃,以確保執行效力的真正落實。
律師回答:
債權人聲請民事執行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時,若標的為動產,民事執行處即會派員至現場進行查封處分,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實施佔有與公示,以達保全債權的目的。此時,查封的效力一經完成,即發生法律拘束力,自該時起,查封物即不得為債務人或他人擅自處分或轉移,否則將涉及刑事責任。查封動產的法律制度與不動產截然不同,主要因為動產具有可移動性與容易脫產的特性,因此在執行程序上需特別強化現場控制與保管措施。
就法律原則言,查封後的動產應由法院占有保管,然實務上考量法院未必具備儲存空間與管理能力,因此允許將查封物交由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代為保管,但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之公示程序,即必須透過標封、烙印、火漆印或其他可資辨識的方式加以標示,例如將法院封條貼於物件顯眼處,或於現場公開張貼查封公告等,以對外表示該動產已受司法機關查封,不得擅動。
查封後是否一定須由債權人自行保管,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原則上由執行人員視現場情況決定適當保管人選與保管方式。若債權人有意自行保管,需提前準備好保管場所、運輸工具,如貨車、吊車等,並負擔可能的搬運與倉儲費用,此舉可確保查封物未來拍賣流程順利進行,亦利於後續估價、鑑定與變賣作業。
實務操作上,若債權人選擇不保管,一般會由執行書記官於查封現場直接與債務人或現場負責人簽立保管切結書,確認對查封標的物之保管義務與使用限制。
若債務人不願保管,或債權人主張有脫產或毀損之風險,執行人員即會視情況協調運送安排,將查封物搬運至債權人提供之保管場所,此時債權人須注意搬運及保管過程若發生物件損壞或滅失,可能需負部分賠償責任。
至於保管期間所產生之費用,如保險、場租、維護或保全人力成本,債權人於拍賣程序中可列為優先償還項目向法院申報,並於拍賣價金中優先受償。查封後若債務人聲稱查封物不屬其所有,而屬於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提起排除執行之訴,以保障其物權不受強制處分,但若查封時標的物係置於債務人控制之場所或帳面上所載,法院原則上推定屬債務人所有,由主張為第三人所有者負舉證責任。
不動產不會跑掉,任何處分行為都要辦理登記,所以地政那邊查封登記後就沒問題了。至於動產呢?然查封因其標的物為動產或不動產,其查封方法有所不同。 一、對於動產查封之方法 動產之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標封。二、烙印或火漆印。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由上規定可知,動產查封物原則上應由執行法院保管,其非執行法院自行保管者,須以適當方法表示該物已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以貫徹查封之效力及保護交易之安全,其方法就是用標封(即於查封物上加以標示,通常係將蓋有法院印之封條黏貼於查封物上)、烙印或火漆印(即將金屬製成之印加熱烙於標的物上,或將火漆融軟後,塗於標的物上,並於其上蓋印),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如查封飼養中的大群雞鴨,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理想狀況是自己保管比較好,扣押物在自己手上,到時候要鑑價、變賣也方更,可是必須找到適當的存放地點,查封當天也要準備好貨車、拖吊車好東西運走,之後還要支出保管費,所以很多人查封之後,會同意東西給債務人繼續用,但債務人只能作合於一般用途的使用,不能處分、隱匿或毀棄損壞。
然而,許多查封動產體積龐大、不易搬動,或若須搬運將產生不成比例之費用,執行人員即有可能將查封物交由債務人自行保管,此類情形常見於工廠機具、大型農耕設備或飼養牲畜等,但須注意,債務人僅能就該物作合理使用,不得有轉售、出租、擅移、損壞或毀棄等處分行為,否則將涉及刑法第355條損害債權罪或妨害執行罪之構成,債權人亦可聲請法院將保管人變更為第三人或自己。保管方式選擇上應以保護查封物安全、防止毀損滅失並便利後續執行為準則,因此法院實務常依個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由債權人或債務人保管。
查封動產後,執行人員原則上應占有標的物,如不自行保管,則可將其交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但在法拍實際運作上,以交給債權人保管為多,但對於大型、不易移動之物,則以債務人自行保管為多。
查封後未妥善保管導致標的物滅失、價值減損或遭人擅自處分者,不僅損害債權人利益,也將影響後續拍賣程序之順利與公平性。因此,實務上即使法律未強制債權人自主管理查封物,債權人若有條件與能力,通常仍傾向於主動保管,尤其當查封物為易於轉移、價格高昂、保存條件特殊或涉及技術性鑑定者,債權人更應審慎評估保管方式,保障自身權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方法-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7條=強制執行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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